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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三十四编民族·宗教 >> 第二章宗教 >>


第四节 宗教工作

       

    一、宗教管理

    1979年恢复宗教活动以后,区宗教民族事务办公室即着手对南市区宗教事务进行管理。1994年初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5个宗教的8个场所进行了登记,并制订了人员管理、宗教活动、财务制度、自养管理、消防安全、卫生、外事等规章制度,取缔了游散在社会上招徕香客、骗取钱财的4处家庙、佛堂。对基督教堂外聚会点进行了整顿,其中14处停止活动,1处进堂活动,其他用“四不”(不设专人讲道、不收奉献、不搞按摩祷告和驱鬼治病、不允许外地区人参加)“四定”(定范围、定时间、定内容、定联络人)的方法纳入基督教堂务管理范围。

    二、接待外宾

    1979年以来,区内宗教场所已经接待了前来参加宗教活动和朝访的美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泰国、斯里兰卡、赞比亚、喀麦隆等50余个国家友人和港、澳、台同胞共2400余人次,有前政府总理、部长、秘书长、驻沪领事等官员以及宗教界负责人、民间访问团体和著名人士。

    三、参政议政

    1979年以来,区宗教界推荐1人任市政协委员,4人为区人民代表,19人任区政协委员。他们积极参政议政,献计献策,监督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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