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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市辟筑第一条马路起,行政部门对道路卫生整洁的监察检查,发布过一系列法令和规章。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上海县令取缔在新筑马路摊晒柴草杂物:光绪三十二年警察实施违章罚款;民国19年(1930年)卫生局发手折考察清道夫工作,由岗亭警察签发认可。民国21年卫生局在南市设公共卫生稽查员,督促清道夫、粪夫、摊贩、市民遵守《卫生法规》,警察局设卫生官员协助,并办理消毒、防疫事务。发现违背卫生法规,督促纠正,累犯则报警察局查究。1942年卫生事务所督促沿街摊店自备容器,收集营业废物,并派员监管码头清洁,督促承包商照章办事。民国37年,各区公所设清道督导员。因流于形式,环境卫生面貌差劣。
解放后,环境卫生的管理作业与监察集于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不设专职人员或队伍。1986年9月,南市区市容监察中队成立,中队受市环卫局大队业务领导,隶属于区环卫局。市容中队职责为:宣传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各类有关市容卫生的规章,监察辖区内执行情况,受理、调查举报案件,依法处理违反《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监察中队下属分队,查处监察员违纪行为,领导群众监察队伍(浦西250人,浦东80人),协调处理横向关系。1988年,建立直属机动分队。1990年建立浦东机动分队,同年首创老西门市容监察岗区。1991年初设置老西门市容监察亭。市容监察中队与区环卫局、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建立紧密协作关系。1992年在编人员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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