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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二十四编市政建设 >> 第四章防汛防台 >>


第二节 防汛墙建设

       

    解放初期,境内沿江沿河岸线大都没有防汛墙。50年代后期,部分岸段由专用单位或市政部门自行修筑防水墙,没有统一标准,结构不一,大多为砖砌泥垒,抗水能力差。

    1963年1月15日市城建局第一次颁布市区防汛标准,规定境内防汛墙高度为5.20米(十六铺)~5.05米(江边码头)。各沿江沿河单位和市政部门全面修筑和加高防汛墙,到1965年防汛墙已初具规模。1969年和1972年为相应减少防汛墙的高度,增加安全度,对沿江道路、人行道或单位地坪一般加高50~100厘米。并对有险情的防汛墙进行加固和改建。到1974年汛前全区沿江沿河防汛墙已大部达到1968年规定的标准,墙顶高5.20~4.79米。

    1974年市防汛指挥部颁布新的防汛标准,规定黄浦公园防御水位为5.30米,墙顶高程5.80米。规定境内防御水位5.30~5.10米,墙顶高程5.80~5.60米,1974~1976年全区防汛墙普遍加高加固,浦西防汛墙已绝大多数改成钢筋混凝土结构,浦东原外贸仓库、白莲泾一带仍以砖砌泥垒为主。1977年起又对部分砖墙土堤进行改建。

    1984年9月和10月,经水电部和市政府批准,将上海城市防洪标准从不到“百年一遇”(黄浦公园水位5.30米)提高到“千年一遇”(黄浦公园水位5.86米)。境内防御水位5.86~5.50米,墙顶高程6.90~6.00米(浪高加超高为0.5~1.0米)。从1988年起,对原有防汛墙全面进行加高加固,有的推倒重建,到1992年末全区已按“千年一遇”标准建成钢筋混凝土防汛墙约13.5公里,约占岸线总长22.5公里的60%,尚有6公里防汛墙要按黄浦公园防御水位5.30米的口径加高。另有浦东后滩轮渡码头至严家浜船厂约3公里的岸线,因地面高程超过5米,暂无永久性的防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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