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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二十三编房地产 >> 第四章房地产经营开发 >>


第二节 房地产租赁

       

一、地价地租

上海开埠时,县城外的地价极低,道契规定每年官定地租每亩1500文铜钱,英人收买外滩一带土地约合每亩30~50两银子。随着商业发展,沿江土地价格猛升。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法领事扩占租界时,以每亩1000两强行收买天后宫(今新开河)一带土地。外国房地产商从中炒卖哄抬,地价扶摇直上。同治二年(1863年),潮州会馆被迫以每亩4500余两的价格赎回会馆地产。至19世纪末,该处每亩地价已达一万两。十六辅以南今大达码头沿江土地,同治十三年(1874年),每亩约值800银两;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已升至3500两。筑路余地每亩超过5000两。旧城厢及陆家浜以南地价较低。民国元年(1912年)拆城筑路后,小东门口地价为每亩2万两,新北门、老北门口为1.7~2万两,而方浜中路以南仅0.45万两。民国22年(1933年),市土地局曾核定“法定地价”作为征税依据,小东门口已至每亩5.5万元,方浜中路城隍庙附近为每亩4万元,金坛路集贤村为每亩1.2万元,陆家浜以南未开发地区每亩仅值1500~2000元。抗战胜利后,市地政局对民国22年(1933年)标准地价按当时币值和开发情况,进行修改,作为纳税依据,由于土地需求增加,地价节节上升,买卖时往往以金条计算。解放后,市房地局曾拟定一个参考数据作为核定公房租金的地价因素,未公布过标准地价。1992年土地批租中的地段级差价则是综合各种因素协议商定的。

地租通常地价高低双方凭中协议商定。在房地产开发时,一般采用“租地造屋、到期屋归地主”的方式,地主在订约时收取一笔费用后,不再按年收租,15年或20年到期后的房屋残值,即为土地租金,土地连带的税负由承租人负担。解放后,土地转为公有,各房管所对随房屋接管的基地按园地标准收取地租。区房地局在小南门、半淞园、周家渡房管所设立土地管理小组,收取公管出租土地租金,居住用地每月每平方米0.01~0.015元,非居住用地除按规定无偿划拨外,一般按原协议收租,土地使用权移转由各所审批。70年代时,少数企业在城乡结合部租借生产队土地建工厂或仓库,协议租金高低不一,最高的年租金每亩超过2万元。

区规划土地局通过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自1989年起执行新地税标准,境内居住用地每月每平方米0.04~0.06元;非居住用地按使用性质和土地等级分别计租。土地批租后的地块也按合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缴付地租。

二、房屋租赁

租户向房屋业主租屋需订立租契,载明部位、租金、付租方式和设备保养的权利义务,禁止分租转让,往往有介绍人作中保。民国时期,律师事务所也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由于房东往往以整幢房屋为出租单位,一般收入低的职工无力承租,只能向租户分租一间半室居住安身。分租房屋遂成为二房东的获利手段。于是分隔房间、增搭阁楼、收取顶费或高额租金之风蔓延,租契形同虚设。民国14年(1925年),静修路三在里1幢房屋顶费为15石米,民国28年同弄一间前厢房顶费是7石米。民国34年抗战胜利前夕,33号全幢顶费要25两黄金(时价1两黄金10石米)。解放后,人民政府宣布顶费为非法,而变相的顶费,如押租、预收租金、保证金、借款、家具费、装修费等等仍存在。1953年,中华路705弄2号二层和三层房间月租70个折实单位,住户迁入要付押租2个月和借款1500万(旧人民币)元,折合35个月房租。

1949年8月发布的《上海市公共房屋租赁暂行办法》规定:住户一律同房管处直接订立租赁契约,按统一标准付租,设立管理所管理和保养房屋,逐步清理了以前的租赁关系。1956年公私合营时,原有房屋大部分年久失修,危险房屋时有发现,管理工作着重于保障居住安全,租赁关系和租金仍维持原状。1958年,应住户要求,取消二房东,房管部门与住房直接立租赁关系,采取住户协议分摊租金的方式收取房租,邑庙区取消二房东4587户,蓬莱区取消二房东4814户。“文化大革命”期间,分租转让和挤占公房时有发生,租赁关系紊乱,欠租大量上升。1980年8月,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各房管所对原承租户发放“租用公房凭证”,对新配、交换、分户、过户对象在建立租赁关系时即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写明租用部位、面积、租金、公用部位及设备情况。在21万户公房承租户中,1990年已发放188740张。当年8月,《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房管部门换发119158张《租用公房凭证》(蓝卡)。系统单位经营公房出租业务的,经过资质审查,领取经营许可证,其中4个单位出租房屋40.9万平方米,另有11个单位出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

1961年,境内私人出租房屋约42万平方米,业主5611户。改革开放后,外地来沪的单位和人员增多,私房租赁市场逐渐复苏。1986年,区房屋管理部门对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进行调查,有355户业主出租房屋9698平方米,承租户361户,每月租金5.38万元。1987年6月,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0年向房地部门备案的出租合同440份,建筑面积11086平方米。1990年8月成立区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受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仲裁。

三、房屋租金

由业主与承租人议定,按月计算,高低不一,大体依照房屋质量、地段等级而异。抗战前,一般石库门房屋的租金10年内可收回投资,租地造屋往往订期20年,大体可反映出20年内至少可获利1倍。凡付过顶费或高额押租的住户,租金相对低一些。解放初期,相邻房屋的租金高低不一,相差十分悬殊。1950年制订的《公共房屋租金标准》,其水准约为抗战前的30%。境内住房大多数属丙、丁等里弄五、六级,建筑面积单价为0.182~0.144元,使用面积单价约0.257~0.324元,约占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6~8%。1953年底以后接管的各类房屋,租金维持原状。此后,曾实行过许多权宜措施,租金高低不一的矛盾终未解决。朱家弄41弄升安里全幢租金3.32元,折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45元左右。1960年淮海东路桃源新村新工房使用面积租金每平方米0.30元及0.32元。1967年7月开始试行《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简称“暂标”),境内住房每平方米约0.208元,如把搭建面积折算在内,每平米月租0.188元,约为公房标准七成左右。棚户改建的简易工房,楼上朝南每平方米0.1元,楼下及朝北各减0.01元。1976年5月开始执行修改后的《暂标》,高于《暂标》的一律调低,低于的维持原租金,俟住房分配或交换时调整。境内13.84万平方米公有房屋住户中,有8.8万户调低了租金,占总户数的63.6%,房地局每月少收房租73960元。1987年4月,调整公有非居住用户的租金,商业用房分7个地段等级,人民路、小东门、老西门、豫园附近定为一等路段,建筑面积单价3.00~7.00元;仓库及工厂用房的地段分5等,租金单价1.08~6.93元,办公用房0.34~2.00元。在5250户非居住用房承租户中,有2995户因属微利或亏损单位,经审核后获得政策性减免,房产局全年增加收入944万元。1991年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发放居住公房补贴,房租调高一倍。全区居住房屋租金由每月76万元增加到155万元。各系统单位出租的居住用房租金也照此办理。改革开放后,临时用房需求激增,私房出租呈上升趋势,租金高低全凭双方协议,最高每平方米30元,最低0.7元。

房地局长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低租金的收入难以维修旧房,更新改造依赖市局拨款,进展缓慢。1986年起实行“基数包干”,促使增辟财源弥补亏损。各基层广开门路多种经营,“以副补主”。

 

1980~1992年南市区公管房屋经营收人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份

合计

租金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协议租金

企业收入

1980

806.95

722.02

19.62

 

65.31

1981

606.61

594.25

12.36

 

 

1982

663.34

635.18

28.16

 

 

1983

702.70

687.17

15.53

 

 

1984

813.60

799.27

5.82

8.51(±)

 

1985

874.57

839.35

26.75

8.47(±)

 

1986

1004.00

914.24

23.85

11.10(±)

54.81

1987

2304.80

1976.10

95.10

15.60(±)

218.00

1988

2681.40

2355.60

152.90

 

172.90

1989

2965.01

2544.48

250.25

0.85

158.43

1990

3096.70

2650.20

346.70

25.10

74.70

1991

3760.72

3304.89

336.36

27.02

92.45

1992

4574.89

3920.74

408.38

168.67

77.10

说明:(1)1984年收入数为当时区房产经营公司全年收入数。(2)协议租金指公房转租中分成租金收入。该栏1984~1987年数字为该年土地费收入。(3)1981~1983年租金收入数中已扣除税金。

 

1980~1992年南市区公管房屋经营收入支出对照表

单位:万元

年份

经营收入

经营支出

附注

1980

806.95

492.23

314.72

 

不合大修理支出

1981

606.61

757.46

 

150.85

含大修理支出320.80元

1982

663.34

498.61

164.73

 

不含大修理支出

1983

702.70

475.51

227.19

 

不含大修理支出

1984

813.60

457.66

355.94

 

不含大修理支出

1985

874.57

1009.10

 

134.53

含大修理支出

1986

1004.00

1508.36

 

504.36

含大修理支出

 

1987

2304.80

1804.28

500.52

 

含大修理支出

 

1988

2681.40

3067.80

 

386.40

含大修理支出

 

1989

2965.01

3230.81

 

265.80

含大修理支出

 

1990

3096.70

3856.00

 

759.30

含大修理支出

 

1991

3760.72

3940.77

 

180.05

含大修理支出

 

1992

4574.89

4695.19

 

120.30

含大修理支出

 

说明:(1)1986年前因部分或全部大中修费用向市局结报,在区局中不作费用支出,列入修缮费用。(2)1980~1984年虽然帐面有四年盈余,但均不含大修理费用支出,如以1981年大修理费用支出320万元计算,除1984年略有盈余外,其余年份均收不抵支。(3)1987年盈余500万元,系非居住用房调整租金增加了收入,据“公房管理科1981年回顾”非居住用房调租收入为944万元,如不调租仍亏400多万元。(4)1986年以后(含1986年)大中修理费用纳入区局支出,全都收不抵支,靠市局拨款补贴。

 

四、群众管房

1958~1959年,大批旧式里弄房屋以国家经租形式纳入公管房屋系统。这些房屋年久失修,住户多数是劳动人民,生活艰苦。1960年,市房地局提出群众养护的方针,各房管所向承租户发放油漆和石灰水,自行保养门窗和墙壁。1963年各街道里弄纷纷建立群众性管理房屋的组织,简称“爱房”组织。全区有129个,居民委员会推举“爱房”代表4198人,组成392个“爱房”小组。“文化大革命”一度停止活动,1972年底又恢复。1988年4月在上钢七厂建立新村管理委员会周家渡、塘桥、南码头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