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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价地租
上海开埠时,县城外的地价极低,道契规定每年官定地租每亩1500文铜钱,英人收买外滩一带土地约合每亩30~50两银子。随着商业发展,沿江土地价格猛升。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法领事扩占租界时,以每亩1000两强行收买天后宫(今新开河)一带土地。外国房地产商从中炒卖哄抬,地价扶摇直上。同治二年(1863年),潮州会馆被迫以每亩4500余两的价格赎回会馆地产。至19世纪末,该处每亩地价已达一万两。十六辅以南今大达码头沿江土地,同治十三年(1874年),每亩约值800银两;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已升至3500两。筑路余地每亩超过5000两。旧城厢及陆家浜以南地价较低。民国元年(1912年)拆城筑路后,小东门口地价为每亩2万两,新北门、老北门口为1.7~2万两,而方浜中路以南仅0.45万两。民国22年(1933年),市土地局曾核定“法定地价”作为征税依据,小东门口已至每亩5.5万元,方浜中路城隍庙附近为每亩4万元,金坛路集贤村为每亩1.2万元,陆家浜以南未开发地区每亩仅值1500~2000元。抗战胜利后,市地政局对民国22年(1933年)标准地价按当时币值和开发情况,进行修改,作为纳税依据,由于土地需求增加,地价节节上升,买卖时往往以金条计算。解放后,市房地局曾拟定一个参考数据作为核定公房租金的地价因素,未公布过标准地价。1992年土地批租中的地段级差价则是综合各种因素协议商定的。
地租通常地价高低双方凭中协议商定。在房地产开发时,一般采用“租地造屋、到期屋归地主”的方式,地主在订约时收取一笔费用后,不再按年收租,15年或20年到期后的房屋残值,即为土地租金,土地连带的税负由承租人负担。解放后,土地转为公有,各房管所对随房屋接管的基地按园地标准收取地租。区房地局在小南门、半淞园、周家渡房管所设立土地管理小组,收取公管出租土地租金,居住用地每月每平方米0.01~0.015元,非居住用地除按规定无偿划拨外,一般按原协议收租,土地使用权移转由各所审批。70年代时,少数企业在城乡结合部租借生产队土地建工厂或仓库,协议租金高低不一,最高的年租金每亩超过2万元。
区规划土地局通过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自1989年起执行新地税标准,境内居住用地每月每平方米0.04~0.06元;非居住用地按使用性质和土地等级分别计租。土地批租后的地块也按合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缴付地租。
二、房屋租赁
租户向房屋业主租屋需订立租契,载明部位、租金、付租方式和设备保养的权利义务,禁止分租转让,往往有介绍人作中保。民国时期,律师事务所也经营房屋租赁业务,由于房东往往以整幢房屋为出租单位,一般收入低的职工无力承租,只能向租户分租一间半室居住安身。分租房屋遂成为二房东的获利手段。于是分隔房间、增搭阁楼、收取顶费或高额租金之风蔓延,租契形同虚设。民国14年(1925年),静修路三在里1幢房屋顶费为15石米,民国28年同弄一间前厢房顶费是7石米。民国34年抗战胜利前夕,33号全幢顶费要25两黄金(时价1两黄金10石米)。解放后,人民政府宣布顶费为非法,而变相的顶费,如押租、预收租金、保证金、借款、家具费、装修费等等仍存在。1953年,中华路705弄2号二层和三层房间月租70个折实单位,住户迁入要付押租2个月和借款1500万(旧人民币)元,折合35个月房租。
1949年8月发布的《上海市公共房屋租赁暂行办法》规定:住户一律同房管处直接订立租赁契约,按统一标准付租,设立管理所管理和保养房屋,逐步清理了以前的租赁关系。1956年公私合营时,原有房屋大部分年久失修,危险房屋时有发现,管理工作着重于保障居住安全,租赁关系和租金仍维持原状。1958年,应住户要求,取消二房东,房管部门与住房直接立租赁关系,采取住户协议分摊租金的方式收取房租,邑庙区取消二房东4587户,蓬莱区取消二房东4814户。“文化大革命”期间,分租转让和挤占公房时有发生,租赁关系紊乱,欠租大量上升。1980年8月,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各房管所对原承租户发放“租用公房凭证”,对新配、交换、分户、过户对象在建立租赁关系时即填发“租用公房凭证”,写明租用部位、面积、租金、公用部位及设备情况。在21万户公房承租户中,1990年已发放188740张。当年8月,《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公布实施。房管部门换发119158张《租用公房凭证》(蓝卡)。系统单位经营公房出租业务的,经过资质审查,领取经营许可证,其中4个单位出租房屋40.9万平方米,另有11个单位出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
1961年,境内私人出租房屋约42万平方米,业主5611户。改革开放后,外地来沪的单位和人员增多,私房租赁市场逐渐复苏。1986年,区房屋管理部门对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进行调查,有355户业主出租房屋9698平方米,承租户361户,每月租金5.38万元。1987年6月,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0年向房地部门备案的出租合同440份,建筑面积11086平方米。1990年8月成立区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受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仲裁。
三、房屋租金
由业主与承租人议定,按月计算,高低不一,大体依照房屋质量、地段等级而异。抗战前,一般石库门房屋的租金10年内可收回投资,租地造屋往往订期20年,大体可反映出20年内至少可获利1倍。凡付过顶费或高额押租的住户,租金相对低一些。解放初期,相邻房屋的租金高低不一,相差十分悬殊。1950年制订的《公共房屋租金标准》,其水准约为抗战前的30%。境内住房大多数属丙、丁等里弄五、六级,建筑面积单价为0.182~0.144元,使用面积单价约0.257~0.324元,约占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6~8%。1953年底以后接管的各类房屋,租金维持原状。此后,曾实行过许多权宜措施,租金高低不一的矛盾终未解决。朱家弄41弄升安里全幢租金3.32元,折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045元左右。1960年淮海东路桃源新村新工房使用面积租金每平方米0.30元及0.32元。1967年7月开始试行《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简称“暂标”),境内住房每平方米约0.208元,如把搭建面积折算在内,每平米月租0.188元,约为公房标准七成左右。棚户改建的简易工房,楼上朝南每平方米0.1元,楼下及朝北各减0.01元。1976年5月开始执行修改后的《暂标》,高于《暂标》的一律调低,低于的维持原租金,俟住房分配或交换时调整。境内13.84万平方米公有房屋住户中,有8.8万户调低了租金,占总户数的63.6%,房地局每月少收房租73960元。1987年4月,调整公有非居住用户的租金,商业用房分7个地段等级,人民路、小东门、老西门、豫园附近定为一等路段,建筑面积单价3.00~7.00元;仓库及工厂用房的地段分5等,租金单价1.08~6.93元,办公用房0.34~2.00元。在5250户非居住用房承租户中,有2995户因属微利或亏损单位,经审核后获得政策性减免,房产局全年增加收入944万元。1991年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发放居住公房补贴,房租调高一倍。全区居住房屋租金由每月76万元增加到155万元。各系统单位出租的居住用房租金也照此办理。改革开放后,临时用房需求激增,私房出租呈上升趋势,租金高低全凭双方协议,最高每平方米30元,最低0.7元。
房地局长期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低租金的收入难以维修旧房,更新改造依赖市局拨款,进展缓慢。1986年起实行“基数包干”,促使增辟财源弥补亏损。各基层广开门路多种经营,“以副补主”。
1980~1992年南市区公管房屋经营收人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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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合计 |
租金收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协议租金 |
企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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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
806.95 |
722.02 |
19.62 |
|
65.31 |
|
1981 |
606.61 |
594.25 |
12.36 |
|
|
|
1982 |
663.34 |
635.18 |
28.16 |
|
|
|
1983 |
702.70 |
687.17 |
15.53 |
|
|
|
1984 |
813.60 |
799.27 |
5.82 |
8.51(±) |
|
|
1985 |
874.57 |
839.35 |
26.75 |
8.47(±) |
|
|
1986 |
1004.00 |
914.24 |
23.85 |
11.10(±) |
54.81 |
|
1987 |
2304.80 |
1976.10 |
95.10 |
15.60(±) |
218.00 |
|
1988 |
2681.40 |
2355.60 |
152.90 |
|
172.90 |
|
1989 |
2965.01 |
2544.48 |
250.25 |
0.85 |
158.43 |
|
1990 |
3096.70 |
2650.20 |
346.70 |
25.10 |
74.70 |
|
1991 |
3760.72 |
3304.89 |
336.36 |
27.02 |
92.45 |
|
1992 |
4574.89 |
3920.74 |
408.38 |
168.67 |
77.10 |
说明:(1)1984年收入数为当时区房产经营公司全年收入数。(2)协议租金指公房转租中分成租金收入。该栏1984~1987年数字为该年土地费收入。(3)1981~1983年租金收入数中已扣除税金。
1980~1992年南市区公管房屋经营收入支出对照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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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经营收入 |
经营支出 |
盈 |
亏 |
附注 |
|
1980 |
806.95 |
492.23 |
314.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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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大修理支出 |
|
1981 |
606.61 |
757.46 |
|
150.85 |
含大修理支出320.80元 |
|
1982 |
663.34 |
498.61 |
164.73 |
|
不含大修理支出 |
|
1983 |
702.70 |
475.51 |
227.19 |
|
不含大修理支出 |
|
1984 |
813.60 |
457.66 |
355.94 |
|
不含大修理支出 |
|
1985 |
874.57 |
1009.10 |
|
134.53 |
含大修理支出 |
|
1986 |
1004.00 |
1508.36 |
|
504.36 |
含大修理支出 |
|
|
1987 |
2304.80 |
1804.28 |
500.52 |
|
含大修理支出 |
|
|
1988 |
2681.40 |
3067.80 |
|
386.40 |
含大修理支出 |
|
|
1989 |
2965.01 |
3230.81 |
|
265.80 |
含大修理支出 |
|
|
1990 |
3096.70 |
3856.00 |
|
759.30 |
含大修理支出 |
|
|
1991 |
3760.72 |
3940.77 |
|
180.05 |
含大修理支出 |
|
|
1992 |
4574.89 |
4695.19 |
|
120.30 |
含大修理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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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1986年前因部分或全部大中修费用向市局结报,在区局中不作费用支出,列入修缮费用。(2)1980~1984年虽然帐面有四年盈余,但均不含大修理费用支出,如以1981年大修理费用支出320万元计算,除1984年略有盈余外,其余年份均收不抵支。(3)1987年盈余500万元,系非居住用房调整租金增加了收入,据“公房管理科1981年回顾”非居住用房调租收入为944万元,如不调租仍亏400多万元。(4)1986年以后(含1986年)大中修理费用纳入区局支出,全都收不抵支,靠市局拨款补贴。
四、群众管房
1958~1959年,大批旧式里弄房屋以国家经租形式纳入公管房屋系统。这些房屋年久失修,住户多数是劳动人民,生活艰苦。1960年,市房地局提出群众养护的方针,各房管所向承租户发放油漆和石灰水,自行保养门窗和墙壁。1963年各街道里弄纷纷建立群众性管理房屋的组织,简称“爱房”组织。全区有129个,居民委员会推举“爱房”代表4198人,组成392个“爱房”小组。“文化大革命”一度停止活动,1972年底又恢复。1988年4月在上钢七厂建立新村管理委员会周家渡、塘桥、南码头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