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国有房屋
清末民初,境内土地房屋多属私人所有。旧有官署营房年久失修,招标出售,改建民房。地方公款公产设有管理处,经管备荒产、教育产、慈善款产、县款产、市公产等。备荒产包括原谷仓和上海医院;教育产包括公立学校、公共体育场、文庙和县学基地;慈善款产指同仁辅元堂等慈善团体的房地产;县款产指用县署公款建造的公祠、武庙、城隍庙等;市公产是政府机构用房,如南海关、看守所等。解放时,上述房屋大多数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1949年底,邑庙、蓬莱两区共有国有房产148幢,2.33万平方米。人民政府对原国民政府、官僚资本和汉奸财产进行清理和接管。1951年,公共房屋管理处依法代管(后法院裁定没收)汉奸丁厚卿的房地产,在区境内的有人民路261号厚德大楼和陆家浜路、大兴街、方斜路宁康里等百余幢房屋,约1.5万平方米。原久昌地产公司租地造屋的久兴里、久昌里住房和仓库,1953年,移交土地业主招商局接管。同年,市公安局把南市救火会房产移交房地产公司管理。至1953年底,区内有公共房屋1216幢,17.36万平方米。1955年,中国人民救济总会上海分会把同仁辅元堂等社会救济机构的房地产移交市房地产公司经租部,区内有737幢,9.2万平方米。
二、社会主义改造
公私合营 1952年,各银行的地产部、经租部合并成公私合营银行房地产部,1954年12月并入市房地产公司经租部。1956年初,房地产商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境内出租私房的业主申请加入,遂成立上海市房地产公私合营工作委员会,下设8个工作队,具体指导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处理,对从业人员和私方进行人事安排。1956年7月,公私合营上海市房地产公司挂牌成立,对合营房地产分区统一经营管理。此后,各企业合营的出租房产也先后划归各区业务所经营管理。
1958年底公私合营房地产(建筑面积)情况统计表
|
区 |
公私合营房产总面积 |
业主 |
其中:本行业合营面积 |
|
邑庙 |
102万平方米 |
211户 |
90.1万平方米 |
|
蓬莱 |
37万平方米 |
317户 |
27.0万平方米 |
1960年南市区成立时,产业及人员有所调整。公私合营房屋7234幢,建筑面积约75万平方米,业主418户,清产核资总额807.6万元,每年发放定息40.38万元。
国家经租 1958年2月《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公布,区人委房地科加强对出租私房的管理:凡出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每月提存房租的30%作为保养费,按季向房地科报告收支状况和房屋维修情况。同年3月,推行以国家经租形式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起点为150(浦东郊区70)平方米。邑庙、蓬莱两区房地科组织出租户将房地产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每月付给业主20~40%的固定租金,不作人事安排。通过国家经租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业主,原邑庙区有1342户,房屋68.4万平方米;原蓬莱区有1167户,房屋66.1万平方米。南市区成立后,经过调整,国家经租固定租金户2413户,建筑面121.6万平方米。1962年复查时,发现其中有255户低于“起点”、272户业主的自住房屋也纳入改造。对此,凡业主提出申请,经审查确实,即行发还,但大部分未发还。至1991年,始由区落实政策办公室分别酌情落实解决。
宗教产包租 境内各宗教团体除自用的寺庙、教堂外,还拥有一批出租房屋,收租金作为事业经费。解放后,先后委托市房地产经租公司代理经租,按月结算。1958年起,采用固定租金率(平均为28%),不再结算,统称“包租”。“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寺庙教堂移作他用,包租费停发。1980年7月后,各宗教场所陆续发还自管,原有的出租房屋也恢复包租性质,承认产权归各宗教团体所有,按代理经租方式处理,补发“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包租费,对已拆除的房屋作价适当补偿。
1990年6月南市区宗教团体、单位委托代理经租房产统计表
|
宗教名称 |
产业(处)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户数 |
月租额(元) |
|
合计 |
114 |
74364 |
2428 |
30467 |
|
佛教 |
56 |
35774 |
182 |
13875 |
|
道教 |
16 |
10293 |
281 |
11211 |
|
天主教 |
28 |
20913 |
880 |
3906 |
|
基督教 |
5 |
2217 |
31 |
324 |
|
伊斯兰教 |
9 |
5197 |
254 |
1050 |
三、落实私房政策
“文化大革命”期间冲击、接管2926房业主的22.8万平方米房产,其中业主自住房屋6.69万平方米,挤占私房5.17万平方米,涉及住房1668户。1975年开始,各街道成立查抄私房处理小组,以房管部门为主进行清理,发还其中属于劳动人民所有的自住房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全面展开。1982年,区政府设落实私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文庙路153号。1984年9月,139户“三胞”(港、澳、台、海外侨胞)户的17268平方米房产全部落实政策返回原主。该项工作的难点在于需腾空1668户居民和单位挤占的房屋。经过各系统单位的努力,动用空房686套(间)、使用面积15630平方米,解决挤占户动迁;同时,作价收购1782户业主的8.5万平方米房屋,支付金额368.5万元。对低于改造起点的少量出租房屋,全部发还业主自管;由于承租户变动,业主和租户不愿直接建立租赁关系的,改为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按实结算,承认业主的产权。1990年,落实政策办公室开始对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的房产处理进行内部复查,经审定13户华侨的1393平方米房产全部发还。涉及国内人员的149户,也分别情况逐步落实解决。
四、土地国有化
解放前境内仅有少量市公地,归政府、文教、港务等机构使用。随着房地产接管归公,公有土地增多。1954年,市房地局直接管理的邑庙、蓬莱两区公地计1056.173亩,合70.41公顷。公私合营和国家经租时,大量土地随房屋归公,历年市政建设和棚户改建又征用了不少土地。至1984年,境内尚有私人土地3034丘、833.6524亩。同年6月,区房地局按宪法规定开展私人土地国有化工作。通过发布公告,上门宣传政策,原私地业主到地政科设在各街道的登记点登记,缴销原有权证;地政部门到现场勘丈用地经界,明确用地范围,确定各户的土地使用权。到11月底,完成境内全部土地的国有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