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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上海解放初,由于物价不稳定,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实行以折实单位为计算基础的工资。1951年,进行工资制度改革,对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对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制度,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工资的计算方法,并推广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制。
1956年,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中,着手改革工资制度。主要内容:取消工资分和物价津贴制度,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统一和改进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适当扩大高等级工人和低等级工人之间工资标准的差距,改进企业行政管理人员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工资改革后,邑庙区工业、财贸职工月平均工资从68元增加到70元,人均增资2元。蓬莱区工业、财贸职工月平均工资从63.84元增加到66.62元,人均增资2.78元。
1958年工厂企业取消计件工资制,一律改为计划规定的固定工资制。
1960年工资调整,南市区商业一、二局系统包括国、合营企业、市管工厂和高级合作组织的35822名从业人员中,符合增加工资的7754人,按增资人员计算,平均每人月增资额1.74元。
1963年工资调整,解决职工工资等级和现任工作职务、技术业务水平不相适应问题。列入增资范围的有工业、财贸和房地、交通企业共77558人,增资的有46476人。按增资人员计算,人均月增资5.86元。调资后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43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民、集体企业的工资制度基本上没有变化。取消奖励制度,改为“附加工资”,采取按人头平均发放的办法。
1976年,对1968年以来参加工作评定为36元的新职工,统一规定增加5元,其中表现突出好的,多加1元或2元。南市区工交系统共有18888人,属于增加5元的有6605人,占职工总数的34.97%,其中多加1元和2元的有952人,占增资人数的14.4%;财贸系统共有41031人,属于增加5元的5334人,占职工总数的13%,其中多加1元和2元的有926人,占增资人数15.4%。
1977~1985年,进行多次调整工资,企业恢复了奖励制度;推行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制度,逐步调整不合理的工资制度。197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的精神,南市区工交系统全民和集体企业的10583名职工中,有4145人增加工资,占该系统职工总人数的39%,每月增资额23882.2元,按增资人员计算,每月人均增资5.76元,财贸系统全民和集体企业的37544名职工中,有10465人增加了工资,占该系统职工总人数的27.87%,每月增资额57635.10元,按增资人员计算,每人月均增资5.51元。
1978年,在全民、集体企业中试行奖励制度,每年人均奖金60~70元。
1979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开展了升级加工资工作。南市区工交系统属于升级范围职工9972人中有6396人增加了工资,按增资人员计算,人均月增资4.15元。财贸系统属于升级范围职工23758人中有17954人增加了工资,按增资人员计算,人均月增资3.36元。
1983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全区列入这次工资调整的企业职工有49437人,实际升级的有42037人,净增资总额351890元,按增资人数计算,人均月增资8.40元。
1985年起,实行企业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脱钩,改变了以往企业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同步调资办法。对企业采取每年核定工资总额,实行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以鼓励企业节约用人。同时,劳动部门在宏观上控制企业工资总额过快增长。1989年起逐级分别下达区属全民和集体企业消费基金使用控制数。1986~1992年,随着物价上涨因素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基本上年年都有增加,区属工交、财贸企业职工人均月工资,1986年158.4元,1987年175.8元,1988年213.6元,1989年228.7,1990年261.7元,1991年293.7元,1992年为377.6元。
二、劳动保险
1.劳动及养老保险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境内首先有22家百人以上工厂,实行了劳动保险,有5300多职工享受了劳动保险待遇。职工患病医疗费用、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因公负伤待遇,都得到保障。百人以下的4199家工厂企业职工,根据各工厂企业的实际情况,陆续实行劳动保险集体合同,待遇标准略低于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到1956年,境内实施劳保集体合同的有3130户,享受劳保职工有50315人。随后,商业企业也全部享受疾病医疗公费报销待遇。自1962年起,原工商业者也实行退休制度。1978年开始,区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实行劳动保险条例,区集管局44919名职工先后实施劳动保险待遇。1979年,境内又新办了一批自负盈亏的合作社性质的集体企业。到1985年,区生产生活合作联社的1614名职工中有1200名实行个人医疗保险和养老金保险的“双保险”。1978年以后,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区内离退休人员大量增加,为了解决各企业退休人员多与少,退休费负担畸轻畸重问题,从1986年10月起,南市区改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为实行社会统筹统支。1986年10~12月区内市属、区属企业参加统筹单位共318个,离退休职工49202人,离退休费总额(包括各种补贴)1239.89万元,人均每月离退休费84元。至1992年,统筹单位发展为864个、离退休职工113910人,离退休费总额23911.54万元,人均每月离退休费175元。
2.待业保险
根据市劳动局《关于经批准关、停的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处理意见》的精神,从1991年7月份起对区集管局系统的2户经区政府批准的关、停企业发放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到1992年底,南市区没有宣告破产的企业。
南市区1986~1992年待业保险基金共收缴1694.49万元。发放待业救济费509.28万元,发放医疗补助费25.01万元,积累1160.20万元。
三、职工福利
解放初期,南市区4228家工厂企业中,职工在百人以下的有4199家,没有集体福利设施。
随着生产发展,职工福利不断提高和改善。50~60年代时,主要是生活困难补助。80年代后,发展到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澡、理发费津贴、休假疗养和困难户住房分配等多种职工福利。区财贸系统1991年、1992年两年中帮助解决人均2.5平方米住房困难的职工416户,使用面积7096平方米,参加休养1684人次。1992年起,企业单位职工连续工龄满5年的还可以分别享受每年7~14天的休假。解放40多年来,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逐步建立和扩大,区陆续办起区工人俱乐部、工人体育场。工厂企业逐步办起食堂、厕所、浴室、托儿所、哺乳室和疗养(休养)院(所)等等,并给职工托儿费等经济补贴。区财贸系统职工生活福利设施有较大的改善,1988~1990年底,区财贸系统建立托幼组织23个,解决719名儿童入托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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