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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二十一编人事·劳动 >> 第一章人事 >>


第二节 干部任用

       

    一、吸收录用

    上海解放后,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先后调派40名南下干部,配合50名地方干部组成中共沪南区委、邑庙、蓬莱区接管会和区公安分局。以后区政府和区公安分局所需科长、秘书、人事干事和副所长等干部,都先报市政府核准,调派转业干部到区任职。根据市民政处1949年7月5日指示,经过教育改造和受训后吸收录用的旧人员共531人,其中公安分局留用46人,原区公所旧职工留用186人,接管国立中小学教职员299人,后来又陆续报市政府请增管理摊贩工作人员18人,冬防办事处人员37人。

    1952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中共邑庙、蓬莱两区委员会吸收录用参加“五反”中的积极分子首批进工商科7人,劳动科6人,财委会6人;接着通过工会介绍吸收录用“五反”中的积极分子14人,人民法院介绍进机关的10人,区总工会介绍参加“五反”的工人、店员进机关各科室担任办事员的7人。到1952年11月,区政府又从工人、店员、转业军人中吸收录用24人,从小学教工中调任11人,从本届毕业生中录用进工商科的6人。在这一年里,经组织推荐,经上级批准,录用区卫生防疫人员60人,经市人事局同意任用区人民法院干部37人。以后根据中央“德才兼备”的原则挑选吸收录用干部,由各级组织物色培养,输送提拔到党群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充实干部队伍。

    60年代初,随着干部下放和吸收录用干部的控制,加之缺乏正常的吸收录用干部制度,各单位陆续吸收“以工代干”人员。“文化大革命”十年“以工代干”人员越来越多。1983年中共中央规定,对1979年底以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里的“以工代干”人员,凡具备条件的可以转干部,对以后的“以工代干”人员,其中优秀的可按吸收录用干部办理。据1979年统计南市区“以工代干”的总数为3091人,分布在区级机关、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财贸、城建系统,转为干部的2219人,有872人由于文化不够和年龄不符以及其他原因没有条件转干。

    从1982年9月29日起,补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编制定员,规定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配的军转干部或大中专毕业生中调派,解决不了的,可以从工人中吸收和从社会上录用,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吸收录用干部要与干部结构调整结合起来,1983~1992年南市区总计吸收增用干部9590人。

    从1987年起规定:“凡干部缺编较多,急需用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凡1986年10月以后招聘的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制”。南市区在1985~1987年经市人事局批准,工商、审计和街道等机关向社会公开招聘干部117人,实行聘用合同制,试用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表现,办理吸收录用手续,这117人分别于1988、1989和1990年办理了录用手续。

    1988~1992年,根据市人事局的部署,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干部的形式,补充机关的政法、经济、街道等部门工作人员。5年中,从社会招聘的共211人,实行1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均办理了录用手续。同时,根据沪人(91)85号文的精神,对符合条件的10人,直接办理了吸收录用手续。

    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1976~1992年,南市区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前后共15批,378人,其中师级3人,团级38人,营级44人,连排级86人,专业技术干部123人,其他干部84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党委机关的24人,行政机关206人,事业单位123人,企业单位25人。

    三、大中专毕业生分配

    1956年南市区对中专毕业生是否专业对口进行调查,教卫系统共有中专毕业1769人,其中学校系统1302人,因工作需要调做人事、团队工作的3人,不能胜任教学工作而转为职员的10人;卫生系统467人,只有2人改行做人事和院长秘书,中专毕业生基本上是专业对口。70年代起由单位推荐进大中专的工农兵学员,毕业后回原单位的占大多数。1977年11月恢复招生考试制度,毕业生按计划统一分配。1982~1992年,大学毕业生分配到南市区的共947人,其中分配去党政机关的223人,去事业单位684人,去企业单位40人。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南市区的2463人,其中分配去党政机关的312人,去事业单位2047人,去企业单位104人。

    四、 考核、奖惩、任免

    1982年以前,对干部考核奖惩制度虽有规定但不健全。1983年下半年,南市区根据劳动人事部通知精神,先在周家渡街道,后在小北门街道、财政局进行岗位责任制试点。从1988年起,区政府28个部门和14个街道办事处都各自制订出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规定完成期限和完成程度,以德、能、勤、绩为考核内容,经考核测评列出优、良、中、差,奖优罚劣,建立干部考核档案,记载在册。1990年开始施行目标管理,既有部门工作目标,也有个人目标,实行工作目标落实到人,符合“管人”与“管事”相一致的原则。自1983年1月7日,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试行办法下达以来,南市区受到奖励的党政机关(除公、检、法系统)共1704人,受到惩处的干部共48人。

 

1985~1992年南市区党政机关干部奖惩情况表

年份

行政机关人数

受奖惩人员数

其中奖励种类

其中受处分种类

记功

记大功

授予荣誉称号

升级

升职

警告

记过

记大过

降级

降职

撤职

开除留用

开除

劳教刑处

其他

合计

 

1752

1589

64

 

51

 

8

6

6

3

2

1

4

18

 

 

1985

3092

133

114

4

 

13

 

1

 

 

 

 

 

1

 

 

 

1986

3655

250

227

5

 

18

 

 

 

 

 

 

 

 

 

 

 

1987

3535

204

184

14

 

2

 

1

 

1

 

 

 

1

1

 

 

1988

3844

231

211

7

 

7

 

 

2

2

 

1

 

 

1

 

 

1989

3725

248

220

16

 

5

 

1

3

 

 

1

1

 

1

 

 

1990

3558

249

223

10

 

2

 

4

1

2

1

 

 

1

5

 

 

1991

3787

221

208

4

 

1

 

1

 

 

 

 

 

1

6

 

 

1992

3951

216

202

4

 

3

 

 

 

1

2

 

 

 

4

 

 

 

    干部任免。解放初期,区长、科长由市政府任免。从1955年7月邑庙、蓬莱两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区长、副区长、区人民委员和区法院院长,并从1980年8月南市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起,在历届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区检察院检察长。在80年代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有些企事业单位也试行通过选举任用本单位领导人。1985年起,随着干部管理权限有所变化,南市区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根据区委提出建议名单由区长向人大常委会提请讨论决定任免;各委、办的副主任和各局副局长,各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根据区委或区委组织部建议名单,由区政府讨论决定任免,以上任免由区人事局具体办理。不设党委(组)的政府部门正副科级干部由本单位提出名单,由区人事局讨论决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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