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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二十编经济管理 >> 第一章计划统计管理 >>


第一节 计划管理

       

    一、编制各项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自1986年开始至1992年,每年编制年度计划,主要有财政收支以及工业、商业、对外经济贸易、集市贸易、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住宅建设、市政建设、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的发展等内容。年度计划由区各主管委、办、局各自提出意见,经区计经委汇总、综合平衡,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呈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后区政府下达给各委、办、局执行,并订出为实现各项计划指标的相应措施。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与审批

    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主要是全民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更新投资额、集体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额、商品房建设投资额、零星固定资产投资额、纯设备购置投资额。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第39号文规定,区计经委有权审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超过上述限额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审查提出意见,报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1992年南市区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为8835万元,实际完成16972万元。

    三、物资分配

    1985年以前,计划物资的分配权集中在市各主管委、办、局。1986年以后,钢材、木材、玻璃、有色金属、汽车等部分计划物资的分配权下放到区,由区计经委统一安排,分配给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房产、市政、环卫、劳动服务和民政福利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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