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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九编金融 >> 第一章典当 >>


第二节 业务经营

       

    南市典当起初大都由安徽人所开,称“徽帮”。以后,上海本地人陆续开设典当,称为“本帮”。此外,也有吴县等地人所开设的。

    早期典当一般资金雄厚,规模较大。据民国24年(1935年)材料,南市典当资本高的达6万元,低的也有3万元,大都高墙深院,气象森严,各职人员不下一二十人。

    黄当以物为质,约期赎回。早期典当收当,一般以绸缎、呢绒、皮毛衣服、金银着饰、铜锡器等为主,其他如珠宝、古玩、书画等亦可收受,典当对象既有小商小贩、贫苦市民,亦有破落地主、失意政客、落魄文人等。

    典当是高利剥削行业。抗战前,典当月息为一分六至二分,为银钱业放款利率的2~3倍。除月息外,还有“存箱费”等陋规。当期一般为18个月,不满1月取赎、或过期5天后往赎,须加付二月利息,收当衣物的估价,“照部例值十当五”(典业公所公议章程),过期不赎,没当变卖,其差价亦为典当所得。

    押店大都为潮州人所开,称为“潮帮”。押店创始时,以“私押”形式,重利盘剥贫民。至清咸丰年间,因军费浩繁,乃准捐助军饷,发给执照,押店遂公开营业。当时,“押”与“当”泾渭分明,规定“押”不得称“当”,也不得挂“当”字招牌,但民国以后,政令松弛,“押”大都冒称为“当”。

    押店的业务特点是资本轻、规模小、剥削重。抗战前,南市押店资本仅四五千元至万余元;大都是“夫妻老婆店”,最多雇佣一二亲友或同乡,充当伙计或学徒。

    押店剥削比典当更为严重。早期押店的当期为6~8个月;利息是金额愈小,取息愈重。凡当额在5元以上的,取息与典当同;5元以下3元以上的,按月每元2分;3元以下2元以上,每10日每元取息1分;1元以下每10日每元取息1分5厘。押店收取的“存箱费”也比典当翻番。在敌伪时期,押店变本加厉,期限缩短为2个月至1个月;利息高达五六角;另立栈租、手续费、复利计息、预扣利息等名目。特别设在赌场周围的押店,收当衣物仅原价的1/10,5天满期,利息高达每角3分。另外,还有名为“代客赎当”的变相押店,专门收当当票。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虽对典当期限和利息作过一些“规定”,但仅是表面文章。广大劳苦大众既受物价飞涨之害,复遭重利盘剥之苦。

    解放后,通过公私合营,典当的业务经营由小额质押贷款处取代。小贷处成立后,贯彻为城市贫困劳动人民服务的业务方针,除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革除封建陋规外,并在做法上采取一系列便民措施。三年困难期间,贷户增加,通过内部挖潜,并依靠区政府支持,调拨房源,增加包房,满足贷户需要。在人民生活尚不富裕的历史阶段,小贷处工作曾发挥经济生活的寒暑表作用,单位关心职工的助手作用,以及贫困劳动人民发生临时生活困难时的调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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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的当票上往往用半个字或内行公认的别字,称为“当体”或“徽字”。金饰不写“赤金”而称“淡银”、银不写“纹”而称“铜”、衣服皆称“破碎”、皮货件件称“虫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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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上海的当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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