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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债、国库券
1950年国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为保障购买人权益,采取折实单位“分”,一分指米6斤、面粉1.5斤、布4尺、煤16斤的六大城市加权平均总值,5年归还。区内(原沪南区)成立推销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分会,下设支分会和里弄推销小组,共推销26050分,实缴债款20239分。
1954~1958年,我国先后发行五期经济建设债券,原邑庙、蓬莱两区成立推销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下设支分会,各单位先后成立推销工作组。1954年共认购183.84万元(按现行币制折算)。至1968年已全部兑付。
1981年起,国务院决定发行国库券,区内在12年中,年年超额完成认购任务。全区累计认购国库券交款数11472.44万元。其中:单位认购1236.19万元,个人认购10236.25万元。
1989年发行特种国债和保值公债。特种国债在1989、1990年发行两期,均为5年期,由单位认购。保值公债1989年发行一期,为3年期,由职工认购。特种国债市下达区内任务1989年为202万元,实际完成202.72万元,为100.36%;1990年192万元,实际完成123.97万元,为64.56%,未完成原因,是经市政府批准,宣布地方企、事业单位免购,区财政部门中途停止发售。保值公债市分配区内任务957万元,实际交库金额1080.11万元,完成市分配任务的112.86%。
1987年国务院决定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市分配给南市区任务71万元,实际完成71.03万元。1987年国家又发行电力建设债券,期限为15年,不计利息,从第十一年(1998年)开始还本,分5年偿还,至2002年全部还清,市分配给区内任务78万元,全部完成。
二、各项基金
1983年起开始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是对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市属集体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征集资金。征收率:全民单位和大集体15%,于1983年11月开始征集;小集体和个体7%,于1987年5月开始征集。1983~1992年的10年中,全区共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2965.15万元。
1987年市人民政府通知,向企、事业单位、市区有证个体工商业户筹借副食品生产基金。限期自1987年12月1日起连续筹借3年,借款不计息,10年后由上海市副食品生产基金会负责分3年归还。1988~1990年全区共筹集副食品生产基金1255.13万元。1991、1992年后仍继续筹借415.07万元。从1989年1月1日起,向全市企、事业(包括市、区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征集平抑粮食价格基金。1989~1992年全区共征集基金820.44万元。
1989年起,贯彻国务院《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对所有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所有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按当年收入的10%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1989~1992年全区共征集国家预算调节基金5282.6万元。1989年2月1日起,市政府通知对生产、销售彩色电视机的单位征收彩电国产化发展基金,1989~1990年全区共征收18.12万元。
三、地方附加
为筹集建设资金,发展地方事业,区根据中央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地方附加和市政设施更新改造配套费。
1958年根据国务院决定,不论是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或合作社营,凡向国家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税款时,统一按其所缴纳税款的1%向地方缴纳工商税附加。南市区1958~1985年,共征收工商税附加1570.44万元。
1986年7月起,凡在市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包括中央单位)和个人,除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海关对进口产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外,均按1%附加率征收教育费附加(1989年1月1日起调整为1.5%,1990年8月1日起调整为2%)。南市区自1986年7月1日始至1992年共征收教育费附加2038.03万元。
1987年2月1日开始,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旅馆城市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对所有旅馆行业征收旅馆城市建设附加费。收费标准按住宿费10%征收,1987年5月停征。全区共征收旅馆城市建设附加费38.78万元。同年10月,中央规定统一征收市政设施更新改造配套费,南市区自1987年10月~1992年底共征收市政设施更新改造配套费1056.58万元。
1988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营业性舞厅和音乐茶座
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实施办法》,对区内登记核准的营业性舞厅(场)、备有乐队或歌手表演的音乐茶座、卡拉OK和酒吧,均按门票、入场券或收费标准外加40%征收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1988~1992年南市区共征收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16.8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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