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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六章执行和告诉、申诉 >>


第三节 申诉

       

    本着对人民负责和依法办案的原则,区院重视对各种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除正常的复查工作外,曾先后三次对某些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案件进行集中的专项复查,即1956年的“清案”复查,1978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复查和1980年以来对历史老案的复查。

    在“清案”复查中,应予复查的案件为11686件,经复查后发现冤案4件、错案172件,其余均属正确。对查明的冤错案,区院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冤案改判无罪释放,恢复名誉,原来有工作的恢复工作;无工作的酌情解决。对错案则根据具体情况,部分错的部分改,全错全改,并做好善后工作。

    1978年上半年开始,加快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各类案件的复查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区法院共判决各类刑事案件1844件。遵照部署复查文件的精神。对各类案件作出了复查结论。对反对林彪和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及为刘少奇、邓小平遭诬陷鸣不平而受株连的案件17件,都及时给予平反纠正,宣告无罪。糜某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反对林彪和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为刘少奇受冤鸣不平,讲了一些公道话,被判处管制三年。在复查中,对糜宣告无罪,予以彻底平反。其他反革命案件经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共154件。上海渔轮修造厂技术员王某,因言论问题被判处徒刑十五年,在复查中被宣告无罪。原判反革命罪行失实,但有轻微刑事罪行,改判不予刑事处罚的9件,免予刑事处罚的25件,减刑的34件。周某为本人“坏分子”摘帽问题,对所在单位干部沈某怀有仇恨,以沈某的名义,密写一封寄往台湾在港联络站的反革命挂钩信,妄图嫁祸于人。原判对周某以反革命罪判处十五年徒刑,经复查后以报复诬陷罪改判五年。改变反革命性质,但因有严重刑事罪行而刑期不变的有7件;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的有18件;维持原判的仅12件。普通刑事案件共1568件,其中向区法院提出申诉的有168件。经复查,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19件;不予刑事处罚的19件;免予刑事处分的23件,减刑的93件;维持原判的14件。

    1980年上半年,在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复查工作全部结束后,即集中力量复查处理“文化大革命”以前判处且提出申诉的案件(以下简称:历史申诉案件)。通过复查处理历史申诉案件,落实政策,使一些长期遗留下来的历史错案得到纠正。“文化大革命”前,区院判处各类刑事案件近5万件(包括市军管会军法处判处的属区院管辖的刑事案件1.5万余件)。到1984年底,历史申诉案件的存案已有2370件,列全市各区县法院的首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务必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坚决平反纠正的指示,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5年向各区县法院提出了“抓紧清理刑事申诉老案、打好刑事申诉工作翻身仗”的要求。为了抓紧搞好申诉复查工作,区法院及时采取措施,健全机构,加强复查队伍的建设,成立了专门审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刑二庭。在查处历史老案时,由于案件系各个历史时期所判处,而许多申诉人是以现行的法律为标准,要求改判过去的历史案件。为此,复查历史申诉案件做到不离开当时的形势和当时的法律政策。对原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属实,定性准确,原则上维持原则;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基本性质搞错的,给予改判,宣告无罪;把普通刑事犯罪错定为反革命犯罪的,给予改变性质,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驳回申诉的,坚持依法办事,以理服人,使之息讼。黄埔军校16期学生王某曾任国民党少校参谋和国民党区分部书记,于1972年因历史反革命罪和现行反革命罪被判处二十年徒刑。“文化大革命”后,对其现行反革命罪进行了纠正,但仍认为其犯有历史反革命罪。该案在1985年的再次复查中,查实王曾于1949年12月在四川省新都县参加起义,故对王作了改判,按起义投诚人员处理。至1987年7月底,区法院共复查处理解放以来各个历史时期的刑事申诉案件8303件,其中改判3443件,并均对改判的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

    1992年5月4日,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刑二庭更名为审判监督庭,由原先单一的刑事申诉案件的审理,扩大到民事、经济申诉案件的审理,为维护法制的尊严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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