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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六章执行和告诉、申诉 >>


第二节 告诉

           区法院告诉部门原隶属办公室。1988年3月,设立了信访科。1992年4月更名为告诉庭。告诉庭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立案和非诉讼调解及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审查立案就是在接受告诉时,既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又严格审查诉状及有关证据,为业务庭把好关。经审查后,凡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受理,凡不属区院处理的纠纷,在法定的期限内告知不予受理的根据和理由,指导当事人向有关部门反映。非诉讼调解是指在贯彻便于诉讼、便于当事人原则时,及时将一些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可能发生的恶性事件苗子及时予以处理。具有简便、快速的特点。对来信在7天内作出答复或处理结束;对来访者,当即予以帮助解决。为了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保证信访质量,切实将“为民、便民、爱民、利民”的措施落到实处,1990年7月,制定了“马上就办”的制度,主旨是把能马上办好的事当场办完;当天能办好的,当天就办结。告诉庭于1991年4月在全市法院系统首先制定了中午接待制度,以后又实行星期天接待制度,方便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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