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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审理终结的各类案件,有的是当事人自觉履行,也有的通过区法院采取执行措施而履行。区法院的执行工作方式有审执合一、审执兼顾、审执分立等。
50年代初期,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对象是破坏经济建设的反革命、投机奸商、贪污、扰乱金融罪犯等。蓬莱区法院在1955年12月成立执行组,至1956年年终受理了刑、民执行案件1823件,采取的强制执行办法有:查封拍卖、函托所在单位代扣工薪、交保限期履行。60年代,执行工作重点是民事方面的财产和房屋等。1979年经修改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确立了执行员的法律地位。1980年9月起,在民庭内设立执行员。至同年年底,执行了17件案件。1981年为90件,1982~1986年共办结1634件。1987年成立专司执行工作的执行组,当年执毕各类案件341件。1988年2月成立执行科,1992年4月更名为执行庭,1988年执毕各类案件538件,以后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仅1992年一年就执行各类案件1429件。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严肃法纪,区法院在1989年8月10日,先后对90件债务执行案件进行集中执行,结案68件。1989年全年共对50件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拘留10人、罚款5人、拘传7人。
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限期拆迁等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拒不履行,行政机关向区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在1992年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有20件,当年执毕18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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