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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1992年,区院审结城市规划行政案件106件。
1989年,被列为上海市政建设重点项目之一的南浦大桥进入施工阶段,居住在中山南路1335弄18号的石某以拆迁安置方案不合理,安置面积太小为由,拒绝搬迁,影响了大桥主引桥工程的打桩进度。南市区政府向区法院申请要求石某立即搬迁,区法院依照《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规定,裁定并公告石某于规定日期搬迁。随后,区法院经审理确认:拆迁部门对石某的拆迁安置方案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区政府的限期搬迁通知。
其他行政案件指不服工商或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等而提起的诉讼案件。1987~1992年共审结29件。原告余某不服被告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案。区法院经审理查明:余某无照经营白糖花生等,被告作出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据此,判决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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