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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五章行政审判 >>


第一节 治安行政案件审判

       

    1987~1992年,区法院审结治安行政案件43件。

    区法院在审理中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判决维持。上海市沪南家用电器厂戴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沪公治第0060号裁决案。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上班期间侵犯厂长等干部人身权利,干扰生产秩序,确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戴某作出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处罚决定。

    对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区院依法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告何某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案。1990的4月8日晚,身为上海港公安局复兴码头派出所总值班的何某,在本所执勤民警工作受阻可依职权作出处理的情况下,未办强制传唤手续,即对第三人使用已明令停止使用的超高压枪式电击器和强制戴铐。被告认为原告非法限制第三人人身自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原告处以15天治安拘留处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办法定手续,对第三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系执行职务中的违纪行为,被告对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治安处罚裁决,属适用法律不当,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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