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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四章经济审判 >>


第二节 经济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审判

       

    区法院1985~1992年共审结因侵权发生经济损害赔偿案件16件,其中专利侵权1件、商标侵权6件、其他侵权9件。原告上海五香豆厂诉被告上海老城隍庙烟糖食品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原告所生产、销售的花生米、瓜子、蚕豆等,均用有九曲桥、湖心亭图样及老城隍庙字样的注册组合商标。1987年8月,被告在销售本单位瓜子等食品时,在包装袋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组合商标”。为此,区工商局发文通知被告停止使用该组合商标,立即消除印版,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诉之区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停止在瓜子等包装袋上使用与原告相近似的组合商标,赔偿原告商标侵权损失费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上一页:第一节 经济合同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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