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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三章民事审判 >>


第七节 侵害人身权利案件审判

       

    区法院自成立起至《民法通则》颁布前的三十多年间,审理的侵害人身权利案件,仅限于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自《民法通则》颁布后,区院开始受理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的案件,自1988~1992年底共受理28件,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蒋某、袁某侵害名誉权案中,原告在与被告合作出版《竹香斋像戏谱》诠注本一、二集的过程中,为突出自己而采取了一些不妥做法,被告为发泄不满情绪印制、散发、邮寄损害原告名誉的小册子,区法院判令三名被告在《象棋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上一页:第六节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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