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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三章民事审判 >>


第六节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

       

    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很少发生。1952~1966年,法院审结该类案件372件,年平均26.8件。“文化大革命”时期,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受到侵犯后,往往投诉无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公民之间为个人利益而引起的纠纷增多,加之人们法律意识增强,在个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时,就积极寻求法律保护。1980~1986年,审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13件。

    1987年1月《民法通则》施行,至1990年底,审结损害赔偿案年494件。其中有不少新类型案件,即特殊侵权责任案件,建筑悬挂物坠落造成人身伤害;产品质量低劣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无民事行为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伤害他人,受害人要求赔偿等。原告钱某与被告冯某系邻居,1989年4月13日,钱某6岁的儿子前往冯家玩耍,不慎从椅子上摔下,造成外伤性胰腺炎,经抢救脱险,花去医药费数千元。为此,钱以冯招呼其子去玩,却未加监护为由,起诉要求冯赔偿2000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钱所述不符事实,依法驳回钱的诉讼请求。

    区法院在审理时还注意选择典型案件公开审判,宣传法制,以扩大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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