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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三章民事审判 >>


第五节 房屋纠纷案件审判

       

    区境居民中因居住拥挤、住房条件差,房屋纠纷也多。1952~1955年,区法院共受理房屋案件7176件。房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中由“二房东”(即房屋承租人)将租赁房屋非法高价转租给第三人,从中收取顶费等普遍存在,造成租赁关系混乱。还有房主因房客欠租或租金过低,或房客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等引起的房屋租赁纠纷。1956~1966年共受理房屋纠纷案件2619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受理房屋案件4089件。

    1977年以后,房屋案件的审结数在民事案件中仅次于离婚案件,居第二位。出现了私房业主强行逼迁房客等情况,也有私房买卖成交后原业主悔约的案件。启东兴星农场的姚某,1973年12月将海潮路一间平房以200元卖给外甥女顾某,并经房管部门批准过户。次年1月,姚又将该房的前半间以500元卖给外甥施某,顾为之诉诸法院。对此,法院依法判决,维护了顾的合法权益。对私房业主强行逼迁房客案件,首先依靠有关单位,制止房东的非法行为,不让逼迁成为既成事实,防止矛盾扩大,然后抓紧时间进行调解,对本身住房并无困难的私房业主,不予支持;对因落实政策而采取逼迁措施的房东,要求房客单位积极解决房源;对私房业主住房确有实际困难,房客又确无他处可迁的,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维持原状或缩小租赁部位,或商定一段续租时间,给房东有一个收回的日期;对少数一再调解无效的,则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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