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高级检索  帮助
 上海概况  大事回眸  申江新潮  浦东开发  世博园地  长三角联动
 上海之最  名镇名街  名胜古迹  漫步申城  人物述林  海上剪影
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三章民事审判 >>


第四节 债务纠纷案件审判

       

    解放初期,区法院审理了大量债务案件。其主要类型有:私营企业之间产品与生产资料赊购买卖和订货中的债务,私人之间借款的债务;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债务,公私银行贷款中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合伙经营亏损、办厂失败等所产生的债务。在审理时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因高利贷等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债权不予保护。唐某在1949年借给朱某一笔钱款,到1952年所计利息已超过本金,朱不堪负担而诉至区院。唐借机要区院令朱支付利息,区院不予支持。1953~1955年共审结债务案件11366件。其中1954年高达3630件。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债务案件大幅度下降。次年,仅审结732件。

    1957年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状况的改善,债务案件显著减少。1957~1966年的十年间,只受理债务案件1263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债务案件几乎停止办理,十年中仅受理债务案件19件。1977~1985年,也只审结164件。

    1986年后,因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债务案件上升。1992年,债务案件达396件。同时,债务关系内容亦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个体经营者为经商借债筹集资金以及合伙投资经营等,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而无力偿还借款,形成债务纠纷;因委托代购紧俏商品久购未着索取钱款;或因自费出国留学,四处借贷筹集巨资,到时无力偿还而产生的债务纠纷等。区院审理上述债务案件时,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本着互通有无、有借有还的原则,予以合情合理的处理。



上一页:第三节 劳资纠纷案件审判
下一页:第五节 房屋纠纷案件审判

2000-2004 © Copyright By www.shtong.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主办

E-mail:web@shto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