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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区法院审理了大量债务案件。其主要类型有:私营企业之间产品与生产资料赊购买卖和订货中的债务,私人之间借款的债务;私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债务,公私银行贷款中所发生的债务以及合伙经营亏损、办厂失败等所产生的债务。在审理时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法律和有关政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因高利贷等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债权不予保护。唐某在1949年借给朱某一笔钱款,到1952年所计利息已超过本金,朱不堪负担而诉至区院。唐借机要区院令朱支付利息,区院不予支持。1953~1955年共审结债务案件11366件。其中1954年高达3630件。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债务案件大幅度下降。次年,仅审结732件。
1957年后,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状况的改善,债务案件显著减少。1957~1966年的十年间,只受理债务案件1263件。“文化大革命”期间,债务案件几乎停止办理,十年中仅受理债务案件19件。1977~1985年,也只审结164件。
1986年后,因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债务案件上升。1992年,债务案件达396件。同时,债务关系内容亦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个体经营者为经商借债筹集资金以及合伙投资经营等,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亏损而无力偿还借款,形成债务纠纷;因委托代购紧俏商品久购未着索取钱款;或因自费出国留学,四处借贷筹集巨资,到时无力偿还而产生的债务纠纷等。区院审理上述债务案件时,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本着互通有无、有借有还的原则,予以合情合理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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