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放初,政府依法保护私营经济并扶助其发展。在私营企业中,劳资双方常为工资、解雇、复工、劳保福利发生争议。1952~1957年,区法院审结各类劳资纠纷案件872件。根据《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在处理劳资纠纷时,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原则。案件受理后,经过调查,查明事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影响较大的案件,还注意听取有关上级部门意见,调整和改善劳资关系。如某水果行因合伙人均不肯负责经营,造成“停工、停伙、停工资(以下简称“三停”)”。区政府劳动科责令其恢复经营,遭到拒绝。合伙人参加区法院组织的对故意消极生产、非法“三停”的资本家的宣判大会后,认识了错误,恢复经营,按月发给工人工资,对所欠的工资也订出发还计划。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劳资纠纷案件减少,1957年仅审结23件。1958年后区法院未审理此类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