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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三章民事审判 >>


第二节 继承权案件审判

       

    1952~1966年,区法院审结继承案件共166件。诉讼标的主要是房屋、存款等生活资料。审理时坚持男女平等原则,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精神,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文化大革命”时期,合法的遗产继承被视为“不劳而获”的剥削行为。1967~1977年审结139件,平均年结案12.6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府积极落实政策,由此为争夺发还原工商业者抄家物资、工资和定息等而引起的继承案件占较大比例。

    1985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施行,区法院审判继承案件有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1986~1992年审结继承案件542件,年均结案达77件多。继承案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除了自书、代书遗嘱形式外,还出现了录音等遗嘱形式。原告杨某等诉被告杨某等继承一案中,被告出示了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但因代书遗嘱无立遗嘱人的签名、录音遗嘱无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具体处理意见,法院均无法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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