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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三章民事审判 >>


第一节 婚姻、家庭案件审判

       

    一、离婚案件审判

    1952年9月~1953年1月,区法院共审结婚姻案件3167件,占同期审结民事案件的29%。1953年2月~至同年年底受理离婚案件2747件,占民事案件31%。据对其中的51件案件分析自主或半自主婚姻的有27件,占53%;封建包办婚姻17件,占33%,据对另50件案件分析,女方提出离婚的40件,男方提出离婚的10件,比例为4∶1。1956年后,由于开展一系列政治运动,反革命刑事罪犯家属要求离婚的案件增多。蓬莱区法院1958年受理该类案件有62件。对反革命刑事罪犯家属要求离婚的,贯彻婚姻自由的原则,同时考虑有利于反革命刑事罪犯的改造,予以慎重处理。60年代初,国家为克服当时财政经济困难,动员一部分城市居民、在职职工回乡支援农业生产,婚姻案件大幅度回升。1960年审结680件,1961年审结1068件。原告陈某诉被告姚某离婚案,姚是某电热电器厂工人,1961年下放到崇明劳动,1962年申请回原籍浙江象山安家落户。陈为此与姚发生争吵,并诉之法院,欲离婚。经调解,陈撤回诉请。1963年,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好转,婚姻案件下降。

    “文化大革命”期间,共受理婚姻案件3355件,占同期民事案件的81.57%。

    1977年以后,由于一些人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变化,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1981年1月新的《婚姻法》贯彻实施后,婚姻案件继续上升,有要求解除“名存实亡”婚姻关系的,夫妻之间因家庭经济问题等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而引起离婚诉讼的;也有因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而导致提起离婚的。1980年~1990年共受理婚姻案件11857件。其中1990年为最高,达1038件,是1980年323件的三倍以上。

    婚姻案件受理过程中因住房无法分割致审理搁浅的情况屡有发生,仅1991年因此而中止审理的就达10余件。

    二、扶养费、抚育费、赡养费(以下简称“三费”)案件审判

    1954年至1966年,区法院审理扶养案件1404件,赡养案件1611件。“文化大革命”时期,“三费”案件审结数骤然下降。1967~1977年,共审结扶养案件217件,赡养案件77件。“文化大革命”后的1977~1992年,因物价调整等因素,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1980年审结96件,1986年审结131件,1992年审结18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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