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1992年,区法院共审结受贿、行贿、渎职等案件256件。其中行贿案11件,受贿案190件,玩忽职守等渎职案件计55件。
1986年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斗争进一步深入。当年审结20件,1987年14件,1988年5件,1989年18件,1990年62件。某厂职工方某通过介绍和提供建筑项目,先后收受外地建筑队的财、物82200余元,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追缴非法所得。
上钢三厂采购员方某在1983年3月间,采购炼钢燃油时,明知油样两次检验均不合格,竟签订了价值98万元的2千吨燃油合同,导致厂里的四个分厂熄炉停产,使国家蒙受损失298万余元,方某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