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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 >>


第六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审判

       

    解放前,区境是黄金荣、杜月笙、张啸林等流氓团伙的发迹地,帮派体系盘根错节,流氓恶霸横行无忌。解放初,旧社会遗留的流氓恶霸,继续进行流氓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1954~1955年,法院开展清理社会渣滓的专项斗争,两年结案3642件,集中打击流氓犯罪分子,社会秩序得到整治。50年代初,还审结制毒、贩毒案件54件。1957~1962年,法院未受理此类案件。1963~1966年,受理10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治安恶化。1977年,流氓翟某等结伙在热闹地段寻衅,殴打行人,并用牛角刀猛戳被害人韦某两刀,韦当场被杀死,翟犯被判处死刑。1983年8月~1986年底,法院配合整顿社会治安活动,审结流氓案件536件,流氓活动受到有力的遏制,1986~1992年,共审理此类案件200件。其中,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后,对7起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的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

    80年代以来,针对烟、赌、娼等旧社会恶俗沉渣泛起现象,区法院于1982年以贩毒罪判处时某等4人二~四年有期徒刑,1991年审结了3件制、贩毒品案。引诱和容留妇女卖淫,也是区法院重点打击的对象。1980~1992年审结24件。罪犯季某以自己和其弟的住所为卖淫场所,不仅自己卖淫,而且还自封“老板娘”,先后引诱、容留女性50余人次卖淫,甚至连自己的胞妹也在其引诱下参与卖淫,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此外,区院还审结了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858件。

    1952~1992年,共审结5329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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