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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运用刑罚手段,惩治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分子。1952~1992年底,审结8317件盗窃、抢劫、贪污、诈骗和其他侵犯财产罪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2.5%,其中盗窃案6010件。1952~1956年,审结1136件,被判处的案犯中大多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较深的社会渣滓。杨某自14岁起~48岁,行窃长达三十四年之久,解放后,恶性不改,仅一个月内就作案30多次,得款难以计数,被处以死刑。
1957~1966年,审结1268件,多为盗窃单位的公款及财物。1977~1992年,审结3195件。盗窃案件的特点是以撬窃浦东地区新工房和外地来沪扒窃者居多,盗窃公物的案件也急剧上升。
1952~1992年,审结抢劫案件504件,其中1957年最多,达133件。该类案中以拦路抢劫居多,也有盗窃转向抢劫,流氓兼抢劫。作案者多为20岁左右的青年,甚至有未成年人。1978年4月,张某因赌博而负债,见邻居孙某单身在家,便上门杀人抢劫,被判处死刑。
1952~1992年审结诈骗案件775件。80年代后,诈骗分子利用经济体制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所出现的疏漏进行欺诈犯罪,其中结伙作案占较大比例。以陆某为首的27人诈骗团伙,在上海市和外地公共场所,由一两个人充当“买主”,数人哄买、望风,用假发票虚填金额,骗售假金项链和假嵌宝金戒指及劣质手表90余次,骗得人民币数万元。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余人犯分别被判处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至免于刑事处分不等。
在处理贪污案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法律依据,结合参照各个时期的有关政策规定,以贪污数额的大小和贪污情节的轻重两方面进行全面分析,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过去从宽、今后从严”、“运动处理从宽、现行处理从严”的政策精神,宽严结合,依法惩处。1952~1992年,共审结929件。60年代前,案犯采用的手法多为虚列帐目,包括虚列债务、开支、进货、损耗或重复入帐。“文化大革命”后,尤其是1990年以后,案犯除了采用上列手法外,还以销售中的差价“回扣”和现金收入不入帐等手法进行贪污。区工商银行某分理处出纳范某在1982年利用复核现金工作之便,盗窃库款3000元,还制造假象,嫁祸于人。案发后,仍隐瞒1000元赃款的下落,作假交代,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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