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1992年,区法院依法运用审判职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先后审结杀人、强奸(含奸淫幼女)和侮辱诽谤罪等案件3669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0%。其中杀人案件272件。杀人动机有因恋爱不成而起意杀人,有谋财害命,也有因通奸而杀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更多的是流氓斗殴或流氓强奸、杀人。审结的强奸案件中,奸淫幼女案件627件。反革命分子李某,1955年4月~1958年底的管制期间,以请吃食物、看连环图画为饵,先后奸淫5~12岁的幼女6人,猥亵18人,被判处死刑。1980~1990年,共审结侮辱诽谤案件33件。1982年,杨某同他人对本单位的低能职工徐某先后三次强行加以人身摧残和侮辱,使徐某多处受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