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1955年,审结不法资本家盗骗国家资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偷税、破坏国家粮油供应计划等类案件1296件。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后,少数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转向开设地下工场(厂),进行投机倒把等犯罪活动。在三年困难时期,以倒卖计划票证及日用工业品为犯罪的主要形式。区法院对这类案件及时受理,及时审判,依法处理。1964年起,国民经济逐步恢复,此类犯罪呈下降趋势。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确保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惩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成为区院审判工作的中心任务。1980~1992年,审结该类案件726件。在审理中,贯彻“打击少数,争取、分化、改造多数”的方针,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基本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