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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 >>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审判

       

    1952~1992年,区法院共审结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141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0.39%。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83件,过失致死罪28件,放火罪27件。在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中,抓住此类案件中因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严重后果这一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与一般的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相区别。审理纵火案中,从罪犯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相结合来定罪量刑。1956年,罗某了为骗取保险金,纵火焚烧自己的住房,祸及11家邻居,14间住房被烧毁,损失近2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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