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境内的反革命案件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法处审理。
区法院从1953年开始受理反革命案件,到1959年,惩处了一批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在此期间,审判工作贯彻中央政法会议“少杀长判”的政策精神,对于罪行严重的反革命分子依法长判。王某自1955年至1958年期间,先后向政府有关部门投寄70余封反动信件进行恶毒攻击,并将自己的照片剪去四周,只剩下口鼻寄给政府机关,进行猖狂挑衅,经侦破后逮捕法办,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1960~1978年间,又审理了一批反革命案件。1980年起,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区境反革命案件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