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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

    清同治七年(1868年),案犯林某伙同他人在大东门、老北门一带抢劫财物,案发后上海县署处林某发配充军,杖一百,面部刺“抢夺”两字。

    民国时期抢劫案件均按盗匪惩办,并公布《惩治盗匪暂行条例》等法规。

    解放初,区法院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重点审判反革命案件,并及时审判了一批杀人、强奸等重大刑事案件。1964年起,破坏经济犯罪等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1982年以后又有回升。经济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显著增加。

第一节 反革命案件审判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审判
第三节 破坏经济秩序案件审判
第四节 侵犯公民权利案件审判
第五节 侵犯财产案件审判
第六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审判
第七节 妨害婚姻、家庭案件审判
第八节 渎职案件审判
第九节 少年犯罪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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