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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五编审判 >> 第一章机构 >>


第二节 解放后的审判机构

       

    一、机构沿革

    上海解放后,1949年8月11日,成立上海市人民法院。1951年3月,在市区设立上海市人民法院北区、中区、南区、西区四个分庭。区境的刑、民事案件属南区分庭(设在建国西路25号)受理。

    1952年,政务院决定在“五反”运动中设立“五反”法庭。同年9月23日,邑庙、蓬莱两区同时成立人民法院。建院初期,主要受理司法改革以来的积案,处理了大量民事案件;同时,还在境内各居民委员会中建立调解小组。在法院组织建设中,设置刑庭、民庭、办公室和审判委员会。1960年,邑庙、蓬莱两区法院合并成立南市区人民法院(原尚文路97号,现河南南路800号)。

    50年代末期,由于受“左”的影响,法院的正常审判制度被打乱,工作受到干扰。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关于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经过整顿,恢复正常的组织建制和审判秩序。“文化大革命”中区法院建制被撤销,由“公、检、法军管组”审理组负责审判工作。1974年,区法院恢复建制,审判工作同时得以恢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重新确立了人民法院的地位、性质、任务、活动原则和审判工作制度。1979年起,新《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陆续颁布实施,区法院走上依法办案的正确轨道。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逐渐扩大,由审判刑、民事案件扩大到审判经济纠纷案件和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1992年区法院组织机构有:在院长领导下的审判委员会和人事科、办公室、行政科、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告诉庭、审判监督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及海潮、四牌楼两个人民法庭。

    二、人员编制

    1952年12月,蓬莱区人民法院成立时,人员编制为53人,其中干警49人,勤杂人员4人,邑庙区人民法院人员编制为55人,其中干警51人,勤杂人员4人。人员来自经过“五反”运动锻炼的原私营职工中的积极分子和部分机关干部、教师。1960年两区法院合并为南市区人民法院时,工作人员有71人,其中正、副院长4人,副庭长3人,秘书1人,审判员15人,助理审判员7人,书记员17人,科员3人,办事员6人,法警10人,公务员5人。到1992年底,法院共有在职人员201人,其中院长1人,副院长3人,庭、科、室领导22人,审判员19人,助理审判员68人,书记员57人,法警13人,工人10人,未定职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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