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承明制,知县兼理司法审判。宣统三年(1911年)9月,区境建立第一个司法审判机关——上海司法署,并在南市等地设立裁判公所。民国元年(1912年),改上海司法署为上海地方审判厅,裁判公所改为初级审判厅。民国3年,撤销了各初级审判厅,在上海地方审判厅组织简易庭。民国6年,上海地方审判厅改为上海地方法院,隶属江苏高等法院,受理上海(除租界会审公廨包办的案子外)全境的刑、民事案件。机构设在南市南车站路。民国26年11月,日军攻占南市,上海地方法院停止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