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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四编检察


第十四编 检察

概述

 
    清宣统三年(1911年)在蓬莱路上海县署内设上海地方检察厅。民国元年(1912年)增设初级检察厅。民国16年在地方法院内设检察官办公处,后改称为检察处。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建立人民检察机关。 1954年和1955年, 邑庙、蓬莱两区相继成立区人民检察院。 随着上海市行政区划调整, 1959年底由邑庙和蓬莱两区检察院合并为南市区检察院。 区检察院成立后, 开始担负起法律监督的职能, 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改革、改造运动, 惩治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打击一批破坏经济建设、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的敌对分子, 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 维护了社会安定。 1957年以后, 因受“左”的思想干扰, 检察机构被削弱, 一些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监督程序中止执行。 1961年起, 检察业务逐步有所恢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 检察工作被迫中断。 1975年检察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机关被正式撤销。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加强法制建设, 恢复了检察制度。 1979年3月区检察院重新建立。 此后, 检察业务有很大发展, 法律监督职能逐步健全, 在惩治犯罪, 维护社会安全, 保卫社会主义建设, 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 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等方面, 特别是在反腐肃贪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章机构
第二章刑事检察
第三章经济检察
第四章法纪检察、监所检察
第五章其他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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