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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区人民政府民政科调解组负责处理民间纠纷。区人民法院派工作队到各街道帮助居民委员会建立调解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一度瘫痪。1973年后,居民委员会的调解组织逐步恢复。
1981年3月,区政府司法科负责管理指导区内人民调解工作。各街道司法助理员负责街道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健全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疏导民间纠纷作为工作重点。1984年,司法科帮助市属、区属企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帮助基层调解委员会健全民间纠纷登记、排查、调处记录等各项工作制度;在各街道(镇)建立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房管所、公安派出所、法院民庭等部门负责人和司法助理员参加的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活动,研究和调处各种疑难或可能激化的纠纷。同时,在全区开展化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非正常死亡活动,使当年纠纷发生数比上年下降了15%。1985~1986年民间纠纷发生数下降。1986年,区司法局会同区老龄问题委员会帮助全区13个街道设立了为老年人服务的法律咨询站。1987年开始,区司法局在每年民间纠纷高发期的七、八、九三个月开展人民调解——创文明、争先进、抓苗子、防激化“南安杯”竞赛活动。针对地区民间纠纷中在职职工多的特点,总结小东门街道“发动在职职工,搞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在全区推广。市司法局转发了这一经验的材料,在全市范围内加以推广。全区各级调解组织采用定期排查民间纠纷激化苗子和专项治理突出纠纷等方法,积极疏导化解各类民间纠纷,使调解成功率连续6年保持在99%以上。在6年“南安杯”竞赛期间共调处各类纠纷8498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506件(540人),105个单位和180名调解人员受到表彰。
1990年,全区开始实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奖励制度。同时,在蓬莱路街道进行处理民间纠纷的试点,由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一些久调不决、久拖不结的疑难纠纷进行处理。同年8月17日,市司法局在蓬莱路街道召开“上海市首次民间纠纷行政调处会”,由街道办事处依法对2起民间纠纷进行公开行政调处。市司法局领导以及新闻单位、其他区和街道的同志参加了旁听。调处结束后,蓬莱街道办事处的代表作了依法行政调处的经验介绍。1990年和1991年分别有7件和3件防激化案例受到市级表彰和奖励,其中蓬莱路街道也是园居委干部戚美蓉、曹剑仙和电车三场职工杨蓉频3人不顾自己多处受伤,三次从激化纠纷当事人手中夺下菜刀、斧头和带铁钉的木板,防止了一起恶性事件的发生被授予全市特等奖。1992年9月,蓬莱路街道设立街道法律服务所,为地区公民和法人提供法律服务。
1981~1992年,司法局(科)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区各级调解人员进行3000余人次的政治、业务培训;各调解组织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41526件,防止非正常死亡1116件(1202人);32个单位获上海市人民调解先进集体称号,103人获上海市人民调解先进工作者称号。豫园街道福民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在1988年获司法部授予的“全国民间纠纷防激化先进集体”称号。
至1992年底,全区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415个,调解人员155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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