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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三编公安司法 >> 第八章司法行政


第八章 司法行政

    解放前,区境内的司法行政由清政府的上海县县署、民国时期的区公所和上海地方法院负责。解放初至50~60年代,邑庙、蓬莱两区区政府的民政科、区政府下属的各街道办事处设调解组(股)或专职调解干部,会同区人民法院,分工管理司法行政。80年代初,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南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司法科,各街道设司法助理员。1981年11月,成立区法律顾问处。1984年1月设区公证处;同年7月,区司法科改为区司法局。1985年1月,区法律顾问处更名为区律师事务所。1986年10月,区司法局设办公室、调解科,后又增设宣传教育科。1989年2月,区律师事务所易名为南浦律师事务所。1991年4月,在浦东增设南方律师事务所。

第一节 法制宣传
第二节 人民调解
第三节 律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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