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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兵制
明初,实行以雇佣形式招募兵员的制度。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海防佥事董邦政在上海募兵3000名,抵御倭寇。清代,曾实行征兵制。因无人应征,又以募兵为主。辛亥革命成功后,上海都督府曾招募工人、店员、学生参军,组成沪防军、沪军、女国民军等。
二、征兵制
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实行抽签征兵,规定“三丁抽一,五丁抽二”,常发生买卖壮丁现象。役种分常备役、补充役和国民兵役。民国25年修订的“兵役法”规定:男子年满18岁翌年1月1日起为役龄青年,至年满45岁之年12月31日除役。民国36年和37年,邑庙、蓬莱两区应征名额分别为371人和552人。征兵不足,即采取抓丁方法。新兵多逃亡,蓬莱区有6名逃兵。
三、志愿兵役制
民国36年上海决定征集3000名志愿兵,志愿者每人发安家费5万元,补助费400万元,但报名者寥寥,邑庙、蓬莱两区仅29人。中国人民解放军1954年前实行志愿兵役制。在抗美援朝期间,曾征集志愿兵,邑庙、蓬莱两区青年学生和工人1200余人志愿参军。
四、义务兵役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依照兵役法,18~22周岁男性公民及少量女性公民应征入伍。服现役年限: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
五、义务兵与志愿兵、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
为适应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及保留军队中的技术骨干,1978年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留军队。1984年5月31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兵役法”,规定实行此种兵役制度。义务兵服役年限: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4年;志愿兵服务年限8~12年。
六、预备役
根据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预备役分一、二两类,服役人员年龄为18~40岁。1956年开始对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按照条件进行预备役登记。1984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对18~35岁以下退伍军人进行预备役登记,其中18~28岁服一类预备役,29~35岁服二类预备役,退伍军人在服预备役期间,平时参加生产并维护社会治安,战时根据国家征召命令返军队参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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