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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保护

       

    1982年,露香园、蓬莱街道的老年人协会率先成立街道老年法律咨询服务站。1988年5月,区老龄委和司法局联合成立南市区老年法律咨询服务所,接受法律咨询和涉老纠纷的申诉。之后,全区15个街道(镇)均设立老年法律咨询服务站,居委会设立老年法律咨询服务室(组)有178个,小东门街道各居委会成立老年人维权小组,落实保护措施。区老龄委加以推广后,全区已成立238个老年人维权小组。到1992年底,全区老年法律咨询服务所、站、室累计接待受理涉老纠纷1094起,解决1000起,占受理数的91%。

    《上海市老年人保护条例》颁布后,1989年4月,区民政局、老龄委、退休职工管委会和公、检、法,工、青、妇,街道、镇联合成立贯彻实施该条例的协调联络会议,推动建立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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