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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十一编民政 >> 第四章社会行政管理 >>


第四节 殡葬管理

       

    明清时代,厚葬之风甚炽。家人亡故,后辈以“七”为期,披麻带孝,设坛祭奠,富裕之家扎牌楼做道场,大办丧事。土籍人在城郊家坟安葬,无家坟的在今陆家浜路等公共墓地或无主的化坟滩安葬。民国时期,丧事随社会变革而变革,境内设永安等殡仪馆,开设寿衣寿器、贳器等店铺,协助丧家操办丧事。

    解放后,政府改革陋俗,简化丧事,推行火葬,以戴黑纱、献花圈、默哀鞠躬等形式表示悼念。至80年代,除部分少数民族为尊重其习俗仍保留土葬外,其余全部实行火葬,骨灰安放在郊区或邻近市县公墓。1987年,根据《上海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市民政局统一部署下,组织力量,对全区26个公墓代办处进行清理整顿,对其中8处符合条件的批准继续营业,18处不符合条件的限期停止营业。清理整顿后的这些公墓代办处,服务较规范,成为社区服务工作中的一项便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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