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后,全区开展大规模宣传活动,对行政机关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队伍进行调查和清理。制定全区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办法和备案制度,以及需要由区政府作出或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办法。1990年10月建立区法制办公室,全区各行政机关和街道办事处(镇),也相应设置法制科(组)或专(兼)职法制员、应诉员;有行政复议任务的行政机关还配有专职或兼职的复议人员。全区现有专、兼职法制干部71人,形成法制工作网络,把行政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
各级行政领导改变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克服和减少了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广大公民和法人增强了法制意识,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