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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八编区人民政府 >> 第五章自身建设 >>


第一节 民主建政

       

    解放初期,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上,汇报政府工作,听取和认真处理代表的意见、建议,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人民监督。1954年7月,经过普选,建立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区人民政府为区人民委员会以后,区人委每年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处理代表所提议案和意见、建议,并以座谈方式向区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区人代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接受审议、视察和监督。为了提高政府工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与区政协签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政府与区政协联系和协商的若干意见》,规定每年举行1~2次有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和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参加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共商区政大事;区政府领导每半年向全体政协委员通报一次区政工作;在决策涉及全区性重大问题前,及时向区政协沟通、通报,或听取意见;区政府召开常务(扩大)会议时,邀请区政协主席、副主席或秘书长参加,直接听取意见、建议,使区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经常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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