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街道办事处工作
1952年6月,市人民政府公布《上海市市区设置区人民政府办事处试行方案(草案)》,确认街道办事处为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40多年来,街道办事处机构设置及各自辖属范围虽变动较多,但基本职能未变。80年代以来,市委、市府强调市区工作分工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更加重了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责任。
街道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与辖区内的工厂、商店、学校以及驻军等单位结合起来,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建、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发展到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市政管理、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服务等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从1989年起,全区15个街道(镇)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各街道(镇)及各居委会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职责,并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社会治安网络。普遍建立起安全值日、夜间巡逻等群防群治队伍。各街道参与城市管理,配合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建设、防台防汛、抢险救灾、危旧房改造、居民动迁等工作,已成为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助手。社区文化设施逐步改善,群众业余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社区服务不断扩大,共设为民服务项目100余个,建福利工厂(场)53家,安置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1162名。各街道还根据不同特点和条件,大力发展经济。至1992年底,全区街道办企业有632个,从业人员1.5万余人。1992年产值销售额54942.86万元,完成税利5380.18万元。年创利在200万元以上的有小东门、董家渡等9个街道。1985年以来,小东门街道、豫园街道多次被评为市文明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