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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七编区人民代表大会 >> 第四章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第二节 代表工作

       

    一、联系代表

    加强代表工作,密切区人大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原蓬莱区二届一次人代会制订《关于区人民委员会与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暨代表视察工作的暂行办法》,区人民委员会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或组织代表视察工作,听取和研究处理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代表则通过传达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精神,宣传国家各项法律、法令和政策,以及召开选民座谈会等途径联系选民,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并反映给区人民委员会。

    七届区人代会以后,区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关于加强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关于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办法》和《关于区人大代表视察的试行办法》,以联系区人大代表,开展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区人大代表按地区建立代表组,下分若干代表小组,每个代表组设兼职联络员。各代表组一般每2个月活动一次,组织代表学习,讨论代表工作,开展视察,联系选民等。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方式有:(1)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参加代表组活动。(2)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分别联系一个代表组。(3)建立接待日制度,每周一次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值班接待。(4)编写《南市人大动态》和《南市人大简报》,印发给区人大代表或代表组。(5)邀请代表组长或代表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6)举行报告会,向代表通报工作。(7)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反映。(8)召开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等。

    二、议案和意见处理

    对区人民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各种意见,在区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及七届以前各届的人民代表大会上,一般都作为议案处理。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制定和修订了《代表议案和书面意见的处理方法》,把议案和书面意见区分开来,该《办法》规定:代表议案必须是在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会议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区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议案审议程序为: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经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为议案,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交付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幕后审议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该《办法》还说明:书面意见是代表书面提出对本区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提出的人数和时间不限,书面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和答复代表。

    自区第一届至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共提出议案2298件,书面意见5033件。代表所提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列为议案的有4件,其中列入大会议程,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作出决议的有《关于在全区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议》2件;不列入大会议程,交由区人大常委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的2件,一是方定甫等10位代表《关于建议本次大会对我区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列入议程并作出相应决定的议案》,二是姜梁等10位代表《关于加强我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议案》。这两件议案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并付诸实施。

 

南市区历届历次人代会议案及书面意见情况表

届次

议案(件)

提案(件)

意见(件)

审议结果

邑庙区

一届一次

一届二次

一届三次

一届四次

二届一次

二届二次

二届三次

二届四次

三届一次

三届二次

 

22

 

50

81

71

42

 

16

55

 

13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蓬莱区

一届一次

一届二次

一届三次

二届一次

二届二次

二届三次

二届四次

三届一次

三届二次

22

8

37

69

48

15

14

34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南市区

三届三次

四届一次

四届二次

五届一次

五届二次

五届三次

五届四次

七届一次

七届二次

七届三次

 

七届四次

八届一次

八届二次

八届三次

 

 

 

 

九届一次

九届二次

九届三次

十届一次

十届二次

 

 

十届三次

 

 

49

59

44

35

 

 

40

497

463

352

 

196

8

1

2

 

 

 

 

 

 

 

 

4

 

 

4

 

 

 

 

 

 

 

 

 

 

 

 

123

 

128

515

390

290

 

 

 

 

621

510

449

945

543

 

 

466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经主席团决定,全作书面意见交有关单位在会后处理答复代表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经全体代表审议后,作出相应决议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会后交有关单位处理

主席团决定,1件作议案交人大常委会后审议,其余3件作书面意见处理

主席团决定,1件作议案交人大

常委会后审议,其余3件作书面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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