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使监督权
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行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法律监督,主要是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二是工作监督,主要是检查区人代会的决议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每次常委会会议都要审议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南市区的实施情况。并注重成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审议南市区实施《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情况时,会前组织人员深入到4个街道、5所中小学和部分影剧院场,与有关人员进行座谈,为常委会审议作准备。在常委会审议时,委员们充分肯定了南市区青少年保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南市区青少年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尚未全部落实,工作人员兼职多且变动较大;宣传教育工作不够有力;社会上还存在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等因素,要求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进一步落实青少年保护工作措施,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区政府和区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对常委会的意见十分重视,充实人员,增加经费,建立了区、街道(学校)、居委会三级青少年保护工作机构,积极开展保护青少年的宣传工作,并采取扎实措施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对在校的后进学生由家长、居委会干部和教师共同做好帮教工作,收到了较好效果。
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1)常委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汇报和有关工作专题报告。七至十届区人大常委会共举行79次全体会议和25次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196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汇报和工作专题报告。九届人大常委会期间,有13次会议分别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汇报,先后检查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食品卫生法》、《青少年保护条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12个法律、法规在南市区的实施情况。有15次会议是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的专题工作报告,先后检查区内“双增双节”、“改革开放”、“治理整顿”、“财政收支”、“市场物价”等18个有关经济方面的工作情况,推动了区内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改革开放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2)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在会前开展专题调查,就会议审议“一府两院”的有关报告提出初审意见,为常委会的审议作准备。此外,各工作委员会还就区内群众比较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撰写出有情况、有问题、有建议的调查报告,为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提供材料,或由区人大常委会批转“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从第七届到第十届区人大常委会期间,共撰写出专题调查报告68篇,其中有一部分调查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决定,批转“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或供“一府两院”研究改进工作参考。(3)组织视察检查。区人民代表视察,实行集中视察与分散视察相结合。集中视察,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统一视察,或由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专题视察;分散视察,由各代表组组织代表就地视察,或由代表3人以上持代表证随时进行。从第七届到第十届区人大常委会期间,共集中组织统一视察和专题视察76次,参加视察的代表10070人次。
二、行使决定权
自区第八届人大以来,区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系统物价工作的决定》、《关于对我区“六五”、“七五”期间住宅建设和旧区改造规划的审议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关于审议我区工商企业经济效益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加强我区工业生产领导的几点建议》、《关于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坚持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关于从今年起小学六年级提前进入初中的决定》、《关于转发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民间纠纷调处工作,认真处理伤害、殴打案件意见的报告〉的决定》、《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振兴南市经济服务的审议意见》、《关于对我区商业发展和深化改革工作的审议意见》、《关于对我区“八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纲要的审议意见》、《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关于在本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加强我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议》等。
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7月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的决定后,各单位认真落实法制宣传的措施。南市公安分局通过播放录像,出动宣传车,对有关当事人及知情人进行个别谈话等形式,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取得较好效果。收到群众揭发材料197份,违法分子坦白交代材料276件,有14名逃犯归案自首。
三、行使任免权
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1980年8月~1984年3月)共任免南市区的权力机关工作人员1人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0人次,审判机关工作人员18人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51人次。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1984年4月~1987年3月)共任免南市区的权力机关工作人员29人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23人次,审判机关工作人员52人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64人次。
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1987年4月~1990年3月)共任免南市区的权力机关工作人员11人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54人次,审判机关工作人员44人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5人次。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1990年4月~1993年4月)共任免南市区的权力机关工作人员31人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39人次,审判机关工作人员51人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25人次。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