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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南市区志 >> 第七编区人民代表大会 >> 第三章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


第三章 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

    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根据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第一届至第六届的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每年举行两次会议。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或者有1/5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自第七届起,按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每届任期3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1/5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南市区(前身为邑庙区和蓬莱区)共选举产生10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先后召开32次会议和1次临时会议。

第一节 邑庙区
第二节 蓬莱区
第三节 南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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