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人大代表的选举,均成立区选举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1980年前是区人民委员会)领导下,主持全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制定计划;规定选举日期;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各额;开展宣传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选民申诉;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区选举委员会按地区、系统成立选举工作组,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各地区、各系统按单位或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区,分配若干代表名额,按选区选举产生代表。
代表候选人由区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和本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提名推荐的候选人,一般不超过应选代表总名额的15%。两种方式推荐的提名都作为初步候选人公布,经过该选区选民反复酝酿,民主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然后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选出的代表,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后,发给代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