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解放初期,由于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先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作为过渡。根据《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以下简称《组织通则》)的规定,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是区人民政府的协议机关,它的职权是:听取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讨论有关区的市政建设工作和人民福利事业,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向区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贯彻政府的施政方针和计划,推行各项工作;协助区人民政府维持治安、巩固革命秩序等。《组织通则》还规定,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得代行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查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2)建议与决议有关区的市政兴革事宜。(3)选举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委员,并得决议撤换之。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会议的进行。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