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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1953年,邑庙、蓬莱区委纪委对整党、“三反”运动中揭发出的党员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共计61件。其中:开除党籍14件,留党察看9件,撤销党内职务3件,当众劝告或警告27件,当面劝告或警告8件。
1954~1956年,查处党员违纪案件共69件,其中:开除党籍22件,留党察看10件,撤销工作2件,其他处分35件。这些案件中,有“新华鑫电器厂”党支部参与资本家反限制、反改造活动的违纪案件;党员违反党的统购统销政策,包庇反革命分子,隐瞒自己历史上的重大问题等。
1957年,邑庙、蓬莱两区监委参予对“右派”的定性划类及组织处理等工作,错误地查处了一批党员。1959年,“反右倾”运动中,一批党员干部受到不应有的组织处分。在这三年中,共查处党员447人,其中开除党籍192人,留党察看75人,撤销党内职务21人,严重警告或警告159人。1962年,区监委对1958年整风补课和1959年“反右倾”斗争中受到各类党纪处分的311名党员进行甄别工作,维持原处分的201人,减轻处分的24人,撤销原处分的86人。对错划右派的纠正、平反工作,区委于80年代初设专门机构(区纪委、区委统战部等部门参加)负责处理解决。
1960年,南市区监察委员会查处了私招滥用农业人口的案件。1962年,集中查处贪污盗窃、投机贩卖、破坏财政纪律和隐瞒私分清仓物资等案件。1963~1965年,围绕“五反”、“四清”运动查处了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腐化堕落、蜕化变质等违纪案件。6年中共查处287件,其中开除党籍120件,留党察看31件,撤销党内职务17件,严重警告或警告119件。
1979年7月,中共南市区委纪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中以及以前的冤假错案,落实党的政策。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党内外的冤假错案8905件,其中属党员干部的2373件,并全部予以平反纠正;复查和平反纠正“文化大革命”前党内外历史案件1964件。
1982年,区纪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抓紧对大案要案和重点案件的查处。截至1985年底,共查处300元以上的经济违纪案件381件,非法所得金额1438000余元。其中,党员干部39人(违反财经纪律1人,贪污29人,行贿受贿9人),被开除党籍15人,留党察看5人,撤销党内职务1人,严重警告3人,警告15人。1983年2月,中纪委关于《必须坚决制止党员干部在建房分房中的歪风》的公开信下达后,区纪委把纠正建房、分房中的违纪问题列为纠正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之一。有7名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退出住房7间,调整住房8间,补款8806.71元。1984、1985年,检查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滥发奖金实物等问题,清理全区党政机关新办经商的43个企业,办理了机关干部在企业兼职脱钩手续,对滥发奖金实物的单位,区财政局按规定补征奖金税38万元,对38个滥发服装的单位扣款8万元。1988年,区纪委建立书记、常委信访接待日制度,认真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1989~1992年,通过信访渠道收到举报信件755件,其中属于纪检范围的441件。立案查处132件。其中,开除党籍37人,留党察看17人,撤销党内职务2人,严重警告21人,警告49人,免于党纪处分6人。
1979~1992年底,区纪委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给予各类党纪处分的党员共344人,其中开除党籍80人,留党察看52人,撤销党内职务5人,各类警告207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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