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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志 >> 区志 >> 卢湾区志 >> 第三十五编文录 >> 二、章程通告 >>


南国社简章

       

(南国社——注:前身南国电影剧社,民国14年成立,民国16年改南国社,详见《文化》编。)

一、定名 本社定名为南国社。

二、宗旨 团结能与时代共痛痒之有为的青年作艺术上之革命运动。

三、工作 本社共分总务、文学、绘画、音乐、戏剧、影片出版七部,其工作之分配如下表

社员全体大会——执行委员会

总务部

组织股

文书股

会计股

交际股

文学部

南国文学会

绘画部

南国画会

音乐部

南国音乐会

戏剧部

话剧股

歌剧股

影片部

制片股

剧务股

出版股

编辑股

发行股

四、制度 本社采委员制,最高权力在社员全体大会。由大会票选七人组织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由执行委员会推定之,各部各股职员由各部部长提交执行委员会议决聘任之。

五、入社 不论性别与国别,凡对于艺术之某一部有相当之研究与兴趣及对于南国社之艺术运动有深切之同情与认识,且经过社员两人以上之介绍,经执行委员会之通过者,皆得为本社社员。

六、经费 本社经费分下列四种:

入社费 国币二元于入社时缴纳。

常费 月纳大洋二角。

临时费 于必要时临时征集之(如旅行聚餐之类)。

事业费 各部事业费由各部商由执行委员会之同意另订章程筹集之。

七、义务 社员由各以所长或所有供献于本社各运动及各种事业之发展之义务。

八、权力 社员于本社之各种文化的设备,如书店咖啡店剧场之类皆得享受优越之权力,其办法另订之。

九、出社 凡社员个人行为或思想悖谬有妨团体之名誉与进行时,经执行委员三人以上之提出,经多数通过者,得取消其社籍,其有因意见不合自清退出者听。

十、会期 本社社期分下列三种。

大会 每二月举行一次

委员会 每星期举行一次

临时会 凡遇紧急事项认为有召集会议之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解决之。

十一、社址 本社暂定上海法租界金神父路底日晖里〔41〕号(囗囗路公共汽车直达)为社址。

十二、附则 本简章有未尽善处,经社员十人以上之连署,用书面提出议决,得召集大会修改之。

(《中国新文学大系》第十集第204页

良友图书公司1936年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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