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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该条约于民国35年6月8日在南京交换批准。(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三联书店1962年3月版)。)(节录)
(民国35年2月28日,重庆)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为欲巩固两国间素来之友好关系,并以平等与主权国家之资格,对于有关在中国之司法管辖权之若干事项,认为有加以调整之必要,决定订立本约,各派全权代表如左: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特派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博士;
法兰西共和国临时政府特派法兰西驻中华民国特命全权大使梅理霭先生;
两全权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条款如左:
……
第三条
一、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认为一九〇一年九月七日中国政府与他国政府,包括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在北京签订之议定书关于法国政府部分均已失效,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放弃所有该议定书及其附件所给予之权利。
……
第四条
一、法兰西共和国政府认为,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关于法国政府部分应归还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并放弃所有关于上述公共租界给予法国政府之权利。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愿协助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其他有关政府成立必要之协定,将上海及厦门公共租界之行政与管理,连同官有资产与官有义务,移交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并了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接收上述租界行政与管理时,应担任上述租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与保护该租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三、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放弃其对于上海法租界(包括两扩充区)、天津法租界(包括老西开区域)、汉口及广州法租界之权利,并同意将上述租界完全置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权力之下,并了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应担任上述租界之官有义务及债务与保护该租界内之一切合法权利。
……
第九条 关于本约第二条及第八条第二款,双方了解:
一、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放弃关于在中国通商口岸制度之一切依据原有条约之权利……
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放弃关于在上海、厦门公共租界及上海法租界内特别法院之一切依据原有条约之权利。
……
第十三条 本约应予批准,批准书应于重庆或南京迅速互换。本约自互换批准书起发生效力。
本约用中文、法文各缮两份,中文、法文均有同等之效力。
上开全权代表爰于本约签字、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民国三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即西历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订于重庆。
王世杰
梅理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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